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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环行罚〔20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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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环行罚〔202112

薛玉顺

身份证号码3****************7

根据“散乱污”专项行动排查上报的案件线索,2021年1月14日,我局对章贡区水东镇马祖岩村一组刘某某家柴火间和户外空地上堆放有废机油等疑似危险废物的情况开展调查。

经查,你租赁刘某某家柴火间和户外空地用于存放收集的废稀释剂、废机油等危险废物,现场堆放的危险废物有:含废油漆渣的废稀释剂约96桶、废机油(容量为200公斤的铁桶30桶,部分铁桶未装满;18壶容量为4升)、废机油渣约30桶(容量为18升)、20个容量为200公斤的废铁桶等。你贮存上述危险废物的场所地上洒有油渍和疑似油漆废渣且未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属于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2021年1月14日和2021年1月18日对你做的2份《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月14日你本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之规定。

2021年4月20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市环罚告字〔2021〕07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1年4月23日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要求减轻经济罚款,经复核,我局决定对你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处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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