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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环行罚〔20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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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环行罚〔202111

美平电器制品(赣州)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684LF9H

地址:赣州市赣县区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洋塘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永聪

根据“散乱污”专项行动排查上报的案件线索,2021年1月14日我局对你公司涉嫌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活动的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你公司货仓管理员陈勇辉将含废油漆渣的废稀释剂(属危险废物)约90桶交给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薛玉顺处理。薛玉顺从你公司收集的含废油漆渣的废稀释剂贮存在章贡区水东镇马祖岩村一组刘炳生家柴火间和户外空地上。2021年1月21日,你公司与赣州市章贡生态环境局、会昌红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由会昌红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你公司提供给薛玉顺的含废油漆渣的废稀释剂,处置费用共计10.192万元。

以上事实有2021年1月14日对薛玉顺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月15日对你公司货仓管理员陈勇辉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月15日对你公司货仓主管陈金树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月14日薛玉顺签字确认的现场照片证据;会昌红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合同及处置费发票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之规定。

2021年4月2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市环罚告字〔2021〕0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1年4月23日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要求减免处罚、从轻处理。经复核,我局认为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已属从轻处理,你公司要求减免处罚的陈述申辩,因缺少明确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你公司提供给薛玉顺的含废油漆渣的废稀释剂处置费用为10.192万元,不足20万元,按20万元计算,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处如下行政处罚:

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的罚款即处人民币60万元[大写:陆拾万元整]罚款。

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缴款时必须在摘要(备注)栏注明缴款编码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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