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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环行罚〔202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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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环行罚〔202107

江西智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8MA38JLCA9P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老城精细化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如林

20201019日江西省赣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公司负责运维的定南县精细化工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工业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开展2020年重点污染源执法监测。根据20201112日江西省赣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赣市环监测字〔2020〕第D1002-1号),我局对你公司负责运维的污水处理厂涉嫌废水超标排放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污水处理厂日废水排放量约为350吨。2019630日,你公司与定南县工业园区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定南县精细化工产业园污水处理厂运维合同》(合同编号:JXZF20190701001),合同约定自201971日至2021630日,由你公司负责对污水处理厂提供运维服务。《监测报告》(赣市环监测字〔2020〕第D1002-1号)显示:你公司负责运维的污水处理厂废水总排口均值浓度为0.00289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 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B标准中规定的0.001mg/L浓度限值的1.89倍,属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20201112江西省赣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赣市环监测字〔2020〕第D1002-1号);20201125江西省赣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关于202010月重点污染源企业执法监测超标情况的函;2020121日对你公司污水处理厂厂长李彬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定南县精细化工产业园污水处理厂运维合同》(合同编号:JXZF20190701001)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02110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市环罚告字〔20210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1112日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经我局复核,认为你公司申辩理由不成立,决定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字〔201715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细化:“2.日废水排放量200500吨的:(2)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且浓度超标1倍—2倍或者总量超标5%10%的,处25万—30万元罚款。同时具有上述两种情形的,处40万元罚款;”,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废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处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6万元[大写:贰拾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缴款时必须在摘要(备注)栏注明缴款编码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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