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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环行罚〔202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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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环行罚〔202106

江西宝宝乐畜牧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573606704T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韩坊镇红星村高坵联组

法定代表人:张萍

2020年10月21日江西省赣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公司开展2020年重点污染源执法监测。根据2020年11月12日江西省赣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赣市环监测字〔2020〕第D1001-2号),我局对你公司涉嫌废水超标排放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你公司日废水排放量约为50吨,《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废水总排口4个水样总磷浓度分别为17.5mg/L、19.0mg/L、13.6mg/L、18.3mg/L,均值浓度为17.1mg/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中规定的浓度限值8mg/L的1.13倍,属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2020年11月12日江西省赣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赣市环监测字〔2020〕第D1001-2号);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赣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关于2020年10月重点污染源企业执法监测超标情况的函》;2020年11月30日对你公司技术经理邱寅生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111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市环罚告字〔20210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1112日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经我局集体讨论,认为你公司部分陈述申辩意见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字〔201715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细化:“1.日废水排放量200吨以下的:(2)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且浓度超标1倍—2倍或者总量超标5%—10%的,处15万—20万元罚款。同时具有上述两种情形的,处30万元罚款;”,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废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处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5万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缴款时必须在摘要(备注)栏注明缴款编码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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