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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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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应急管理厅、省司法厅联合印发《江西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更好理解和落实《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现阶段,矿山、化工(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等重点行业领域潜在安全风险大,事故易发多发,随着新工艺、新技术、新业态不断出现,对应急管理部门综合执法的专业化要求越来越高。2021年,应急管理部、司法部印发了《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通过聘用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以下简称技术检查员),为监管执法提供专业技术支撑,提升监管执法效能;聘任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问题线索,帮助规范执法行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家文件精神,持续深化我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我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专业力量建设,省应急厅会同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该《实施细则》。

二、起草过程

省应急厅将起草该《实施细则》列入今年我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集中行动重要内容,先后赴赣州、宜春、九江、抚州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并就《实施细则》有关内容向各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进行了合法性审核。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为五章三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部分共4条,对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的基本概念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职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第二章技术检查员部分共12条,从技术检查员的数量及专业需求、聘用方式、岗位职责、培训考核等方面进行了细化的规定。特别是要求应急管理部门在聘用技术检查员时,要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技术检查员聘用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同时,加入了对技术检查员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有关内容,便于更好督促技术检查员履职尽责。

第三章社会监督员部分共4条,对社会监督员的聘任、职责、监督等进行规定,并对建立健全与社会监督员的工作联系机制予以明确。

第四章监督保障部门共10条,从聘用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经费保障、合同签订、聘用时限、装备保障、工作证件、追责表彰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特别是明确了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证件管理有关内容。

第五章附则部分共3条,对《实施细则》适用范围、生效日期等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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