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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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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6日,赣州市人民政府修订印发《赣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办法》?

2010年4月23日,赣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原《办法》,执行十余年来,较好保障了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由于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形势任务变化,法律基础、行政主体、保障体系等方面均发生了变化,原《办法》相关条文滞后性日渐显现。2022年,退役军人事务部分别修订印发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249号)、《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有了新规定新要求。为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在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办法》适用对象有哪些?

《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以下对象: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含苏区老干部)、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及其他涉核退役人员等。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外,在《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是对文件名称进行了修改。《办法》将享受国家定期生活补助的部分60周岁老年烈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和60周岁农村籍老年退役士兵纳入了医疗优待范围,扩大了优待对象范围,同时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新修订印发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为对标上级、统一表述,将《赣州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修改为《赣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二是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进行了规范。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对无工作单位和所在单位无力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其单位缴费部分,由参保当地财政安排资金调整为由户籍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三是对医疗救助、医疗补助办理程序进行了规范。将优抚对象“先补助后救助”办理程序调整为“先救助后补助”。

四是对定额门诊补助标准进行了统一。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定额门诊补助标准统一提高至每人每年800元。

五是适当提高了住院医疗补助标准。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外的其他优抚对象在医保制度框架内总补助比例不低于个人自付医药费总额的80%提高至90%。

六是对全市医疗补助封顶线标准进行了统一。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外的其他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年内累计补助额实行5万元封顶。

四、优抚对象如何享受医疗保险?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有工作单位的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户籍在城镇无工作单位和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解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同时办理参加大病保险,按照规定缴费。

五、优抚对象能否享受医疗救助?

符合《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211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优抚对象,对其医疗费用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医疗救助。

六、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医疗优待?

优抚对象和享受国家定期生活补助的部分60周岁老年烈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60周岁农村籍老年退役士兵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优待证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就医享受“三免四减半”医疗优惠政策。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要求优抚对象支付按规定予以减免的费用。

七、《办法》涉及的其他有关事项

1.企业退休参战人员能否享受医疗保障政策?

根据《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249号)、《江西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赣民发〔2008〕15号)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农村籍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享受国家定期生活补助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可以享受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因此,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退休参战人员不能享受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2.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如何办理,是否已实现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服务?

2022年以来,我局多次对接医疗、卫健等部门,目前已在部分定点医院(主要为各县级人民医院)实现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对于在未实现“一站式”结算的医疗结构就医的,需要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办理医疗补助。《办法》修订后,我市将进一步推动“一站式”结算服务工作,争取通过医保即时结算系统在全市全面实现医疗补助“一站式”结算服务。

3.对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在医保制度框架内总补助比例不低于个人自付医药费总额的90%该如何理解?

根据《办法》规定,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外的其他优抚对象,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补助后,在医保制度框架内总补助比例不低于个人自付医药费总额的90%。因此,个人付医药费总额是指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补助等多项政策保障前的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