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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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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政策解读

218日,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22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起草背景

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群众关心的民生实事和“急难愁盼”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作为落实三孩生育政策的一项重要配套举措。国家、省为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分别出台了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提出了相应地目标任务和举措要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第六次党代会、市“两会”对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提出了明确目标和工作任务。为加强顶层设计,压实责任,强化统筹协调,促进解决“幼有所育”问题市卫健委牵头起草了《通知》,作为我市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二、发展目标

《通知》提出,2022年,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监管制度初步建立,各县(市、区)建立1个以上公立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或综合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中心,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有一定提高,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到2025年,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规范、服务标准和监管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每千常住人口托位数达到4.5个,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占60%以上,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达到80%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80%以上乡镇(街道)公办婴幼儿照护机构实现全覆盖。

三、主要任务

《通知》在贯彻落实国家、省指导意见、实施意见基础上,提出了三个方面12项具体任务。其中,在加快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方面,提出市县两级分别建立1个以上公立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或综合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中心,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新建幼儿园或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推动托幼一体化;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单独或联合举办等形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依托有条件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等公有场地和设施,发展社区照护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各可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单独或联合建立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四、政策保障

《通知》主要规划、用地、财政、人才培养等四个方面提出了系列政策保障支持。其中,在建设规划方面,对新建城市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老城区、已建成和正在建设的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居住小区,2025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在财政支持方面,提出市县两级财政要在每年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扶持资金,对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建设、运营等方面给予扶持,属新建的按城市每个托位600元、农村每个托位500元,改扩建的按城市每个托位500元、农村每个托位4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运营期间以实际收托婴幼儿人数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等。

五、组织实施

《通知》强调,要强化组织领导,将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强化部门协调建立赣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问题;要强化示范引领开展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要强化考核评价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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