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赣州市行政审批局安全生产领域行政许可,加强行政审批内控管理,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行政许可工作实际,制订本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为七个章节三十六条,从许可事项申请、审查决定、撤销注销许可到材料归档、信息公示及监督检查,全流程规范了我局所有安全生产领域行政许可事项。
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了《细则》实施范围、实施原则、许可事项清单、审批服务模式及有关许可事项的指导监督职责。其中第四条明确了许可事项清单涉及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教育人社及城市管理等部门主管的安全生产业务。第七条明确由局职转科协调、指导、监督市本级许可工作,市局审批科室指导县级许可业务工作。
第二章为许可申请与受理部分,明确了受理程序、受理责任主体,由政务窗口人员接收申请资料,并会同审批科室人员进行受理审查,明确是否受理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职权范围或申请人不适格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条件受理许可申请的,需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还要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第三章为审查与决定部分,着重明确了分级审批中重大事项的审查程序,提出对重大审批事项实行审批小组讨论会商机制,对疑难事项由局分管负责人召集审批服务圆桌会议,经集体研究后作出许可决定。对许可审查的重点内容、项目评审、现场核查等要素加以明确,涉审事项直接关系它人重大利益的要告知利害关系人,在承诺期限内无法作出许可决定需延长审查期限的需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决定与否等都要按照程序履行送达告知义务。
第四章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不同情形,经合法性审查,明确了对撤销或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适用情形及流程。
第五章明确了许可档案及许可信息管理工作要求,由政务服务中心加强办件资料归档管理。
第六章明确了行政许可及其监督检查的权责主体、纪律规范,许可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要遵守“八不准”纪律要求,行政许可情况要告知行业监管部门,加强审管联动,局机关纪委负责调查处理许可违纪违法问题。
第七章附则要求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参照执行或根据实际出台制度,对权限范围内所有安全生产领域行政许可事项予以规范。最后,《实施细则》15个附件,对行政许可事项审查过程资料加以规范统一。
总的来看,出台《实施细则》,目的是为全面规范安全生产领域行政许可工作,加强内部管理,持续强化审管联动,牢固树立大安全理念,请大家今后强化落实。
附件:赣州市行政审批局安全生产领域行政许可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解读单位:赣州市行政审批局
解读人:交通运输和安全生产审批科 张志涌
咨询电话:0797-8161383
赣州市行政审批局安全生产领域
行政许可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赣州市行政审批局安全生产领域行政许可,加强行政审批内控管理,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行政许可工作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权限内安全生产领域行政许可的实施,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含适用简易程序)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许可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第四条 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见附件1):
(一)负责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负责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负责权限范围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发放。
(二)负责权限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负责权限范围内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审查,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负责公路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负责国省道涉路施工许可。
(三)负责权限范围内道路客运、危险品运输、出租客运、城市公交、从业资格等道路运输项目的许可。
(四)负责权限范围内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权限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负责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中级以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校舍安全材料审查;负责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事项。
(五)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的前置审批事项,按照《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规定做好权限范围内经营主体登记。
第五条 行政许可工作执行统一的审批服务模式,全面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审批服务模式,由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以下简称政务窗口)工作人员通过赣州市“一窗式”综合服务平台统一收件,后台审批人员通过相关审批系统完成审批,前台窗口统一出件。
第六条 政务窗口负责统一受理权限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综合上报许可信息等相关的工作;负有许可审查职责的科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书面审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行政许可,并负责报送相关局分管负责人审批决定。
第七条 政府职能转变协调科负责对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审批科室负责相应行业领域内县级的行政许可业务指导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政府职能转变协调科牵头会同审批科室在省政务服务网公示并及时完善更新职权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第九条 政务窗口受理人员负责申请材料的接收,并会同审批科室人员进行受理审查,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清单》(附件2),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三)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所申请许可事项规定材料目录数量和法定形式;
(四)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适格;
(五)申请行政许可的事项是否存在不得申请的其他法定情形。
受理人员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超出公示材料目录以外和与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条 受理人员在受理审查中发现申请事项属于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对象为企业的,在网上审批系统履行网上申报程序时,应当以企业法人身份申请许可。
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不适格的,存在不得申请的其他法定情形的,按不予受理决定的程序进行办理,并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
第十一条 受理人员在受理环节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附件4)。
第十二条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一次性告知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人员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5)。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应当注明日期,加盖受理专用印章,自受理之日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许可审查科室审查。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四条 对前款第四条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分级审批,各岗位审查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完成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对重大审批事项,由许可审查科室在职责范围内实行初审、复审、科室负责人核审,局分管负责人批准的“两审一核一批准”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完成。
初审岗位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审查书(模版)》(附件6,参照制定统一的规范文本)的要求,逐项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审查书上逐项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
复审岗位对申请材料的重点内容以及初审程序是否规范、初审意见是否准确进行复审,并在审查书上提出明确的复审意见。
核审执行审批小组制度,在复审完成后提交审查意见表(附件7),由科室负责人组织审批小组研究讨论,重点审查初审、复审程序是否规范,初审、复审意见是否准确,对存在合理怀疑的应当重点核审,并在审查书上提出明确的核审意见,集体研究后,报局分管负责人审定。对疑难、复杂事项,可以由局分管负责人召集许可审查科室、行业监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审批服务圆桌会议,审查批准许可事项。
第十五条 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按照申请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进行。审查的重点内容:
(一)申请材料反映的安全条件是否符合法定的许可条件;
(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三)申请事项是否直接关系他人安全生产重大利益;
(四)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报告的结论是否合格;
(五)是否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在申请材料的审查中,对涉及政府、相关政府部门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的文件和其他行政机关制发的许可证照,以及法定检测检验、考试考核部门出具的凭证,只作形式审查。
对申请人自行制作的文件和资料,以及设计评价等材料,应当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对所涉安全条件进行内容审查。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现场核查由许可审查科室初审人员按照《赣州市行政审批局优化审批事项评审勘验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提出申请并填写《赣州市行政审批局评审勘验选取专家和第三方中介机构申请审批表》(附件8),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按照规定组织进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
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其中,发现重大隐患或与许可条件相关的问题,在整改完成验收后方可准予许可,要跟踪整改到位,形成闭环。现场核查结果应同时抄告行业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 依法或者根据工作需求,需要专家参与评审和现场核查的许可事项,由许可审查科室按照《赣州市行政审批局评审勘验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抽取相关行业领域专家,组织专家评审或现场核查工作。专家意见在评审会后书面送达许可申请人。专家评审可以邀请行业监管部门、许可申请单位及第三方机构派员参加。为加强审管联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可邀请行业监管部门以“观察员”身份参与现场核查。
第十九条 在申请材料的审查中,发现存在合理怀疑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核实:
(一)询问申请人及与申请材料内容的有关的人员;
(二)接受申请人或者相关人员对申请材料真实情况所做的承诺;
(三)利用申请材料之间的内容或者其他监管信息进行相互印证;
(四)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
(五)召开行政许可听证会;
(六)组织专家论证。
重点对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情况实施检查。审查中发现相关机构出具失实、虚假报告等资料的,应当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罚。
第二十条 审查中发现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的重大利益的,许可审查科室应当在初审环节提出,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关系他人(安全生产)重大利益许可事项权利告知书》(附件9),告知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或者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陈述申辩。以口头方式陈述申辩的,许可审查科室应当安排2名工作人员参加,并制作行政许可笔录(附件10),并由利害关系人或者申请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 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承诺的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承诺办理时限应在省政务服务网公示。在承诺工作时限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许可审查科室应当填制《延长行政许可审查期限审批表》(附件11),报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在许可期限届满3个工作日前制作行政许可《延长审查期限告知书》(附件12),并由政务窗口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检验、检测、鉴定、现场核查或者专家评审的,许可审查科室应通过审批系统挂起,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法定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许可审查科室应当制作加盖公章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交由政务窗口送达申请人。需要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件的,许可审查科室将许可事项相关案卷移交政务窗口,由政务窗口统一制作行政许可证件(按国家统一的分类格式文本)并加盖公章后,由政务窗口自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涉及电子证照的,行政许可决定在系统中生成后,由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
第二十四条 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许可审查科室应当报局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制作加盖许可机关印章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3)后,3个工作日内将整理后的许可事项的案卷、办结文书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并移交政务窗口,由政务窗口自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 撤销和注销
第二十五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经机关内部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可予以撤销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六条 需要撤销的行政许可,按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一) (二) (三) (四) (五)项的,由政府职能转变协调科(政策法规科)按许可监督案件依法承办;
(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由许可审查科室依法承办,涉及贿赂的,局机关纪委介入共同处理;
(三)许可审查科室在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贿赂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案件中,应当将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问题的有关情况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承办科室办理行政许可撤销案件,应当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4),载明被撤销的行政许可事项、内容、范围和撤销的法律依据等内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和相关案卷一并移交政务窗口,由政务窗口自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撤销许可人,并在行政审批部门官方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七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七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依法未失效的除外)或者被许可人申请,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五章 许可档案和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 许可审查科室应当确定专人及时将职权范围内已办结行政许可的案卷资料移交政务服务中心。
第二十九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按照《赣州市行政审批服务档案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加强对行政许可资料的归档、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实施的行政许可工作按“谁经办、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做到权责一致。
第三十一条 许可审查科室应当在局门户网站公示行政许可结果,接收企业群众的查询、监督,并将行政许可情况及时告知行业监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布投诉电话或者信箱。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或者投诉,应当及时查处。
第三十三条 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行政许可纪律规矩,保持亲清政商关系,用心用情为企业做好服务,廉洁高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一)不得借许可之机对企业“吃、拿、卡、要”;
(二)不得接受企业宴请或收受有价证券、银行卡、礼品、现金等财物;
(三)不得接受业主单位邀请参加旅游、社会营业性娱乐场所的活动等;
(四)不得提前向企业透露专家情况等内部审查信息;
(五)除要求企业补正材料、整改问题及接受企业咨询之外,审查人员不得与企业私下接触交往,不得以个人名义对项目报告书等资料提供咨询、谋取私利;
(六)不得隐瞒与业主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情况,且不主动回避;
(七)不得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八)不得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四条 建立行政许可监督工作机制,政府职能转变协调科室负责市本级行政许可监督工作,统筹协调全市行政审批系统行政许可监督工作。局机关纪委负责市本级行政许可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核实和处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蓉江新区行政审批局参照执行,或根据工作实际出台实施细则,对权限内道路交通、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危化、烟花爆竹、工贸、城镇燃气、特种设备、文旅、水利和教育等所有安全生产领域行政许可业务予以规范。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赣州市行政审批局安全生产领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清单
3.不予受理通知书
4.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5.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模板)
6.行政许可审查书(模板)
7.市行政审批局审批小组审查意见表
8.赣州市行政审批局评审勘验选取专家和第三方中介机构申请审批表
9.关系他人(安全生产)重大利益许可事项权利告知书
10.行政许可询问(陈述、申辩)笔录
11.延长行政许可审查期限审批表
12.延长审查期限告知书
13.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4.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15.行政许可流程图
附件1
赣州市行政审批局安全生产领域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序号 |
市行政审批局涉及安全生产领域行政许可事项 |
备注 |
1 |
河道采砂许可 |
重大审批 |
2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重大审批 |
3 |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
重大审批 |
4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重大审批 |
5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重大审批 |
6 |
燃气经营许可 |
重大审批 |
7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重大审批 |
8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重大审批 |
9 |
权限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重大审批 |
10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
重大审批 |
11 |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重大审批 |
12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重大审批 |
13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重大审批 |
14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重大审批 |
15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重大审批 |
16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重大审批 |
17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重大审批 |
18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重大审批 |
19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
重大审批 |
20 |
公路工程项目施工许可 |
重大审批 |
21 |
涉路施工许可 |
重大审批 |
22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和客运企业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
重大审批 |
23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重大审批 |
24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简易审批 |
25 |
巡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重大审批 |
26 |
旅客、危险货物运输、普通货物运输、巡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一般审批 |
27 |
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许可和线路经营许可 |
重大审批 |
28 |
权限内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重大审批 |
29 |
权限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重大审批 |
30 |
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审批、变更地址审批及中级以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变更地址审批 |
重大审批 |
31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事项 |
重大审批 |
附件2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清单
申请单位: 受理编号: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数量(份)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政务窗口收件人签名: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审查科室收件人签名: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基本信息):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你(单位)申请(审批事项名称)所报送的有关材料,经审查,您申请的事项属于下列情况:
☐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应该向 提出申请;
☐不符合该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法定条件、标准: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因此,本机关不予受理,并退回已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联系人签名: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机关审批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附件4
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申请人基本信息):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你(单位)申请(审批事项名称)所报送的有关材料,经审查,根据(事项相关法律法规及条款)的规定,你(单位)提交的材料存在以下问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事项相关法律法规及条款)的规定,需要你(单位)提供以下申请材料(或补正下列有关内容):
1.
……
以上材料(内容)请你(单位)及时补正符合要求的材料(内容)并送至本机关,补正后开始受理。
特此告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机关审批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附件5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模版)
: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你单位申请(审批事项名称)所提交的下列(补正)材料:
1.
……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该审批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现予受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 申请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机关受理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附件6
行政许可审查书(模板)
(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为例,其他许可参照制作审查书)
许可事项名称: 审查时间:
序号 |
审查事项 |
初审审查意见 |
复审审查意见 |
1 |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
|
|
2 |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
|
|
3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
|
|
4 |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
|
|
5 |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
|
|
6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
|
7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
|
|
8 |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
|
|
9 |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
|
|
10 |
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
|
|
11 |
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报告 |
|
|
12 |
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
|
|
13 |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
|
|
附件7
市行政审批局审批小组审查意见表
申请项目名称 |
|
|||
事项名称 |
|
|||
申请人基 本信息 |
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审批小组 成员 |
|
|||
审批小组审查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局分管负责人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8
赣州市行政审批局评审勘验选取专家
和第三方中介机构申请审批表
申请科室: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点 |
|
|||||||||
方 式 |
□专家评审 □现场勘验 |
|||||||||||
项目单位 |
|
|||||||||||
审批类别 |
|
|||||||||||
投资规模 |
|
|||||||||||
项目简介 |
|
|||||||||||
勘验评审或 时间、地点 |
月 日 时 分 |
勘查评审内容 |
|
|||||||||
计划评审 或勘查时长 |
|
专家库 类别 |
|
|||||||||
专家类别、专业、领域 |
专家数量 |
需选取 专家 总数 |
|
|||||||||
|
|
|||||||||||
|
|
|||||||||||
|
|
|||||||||||
需回避单位或人员名单 |
||||||||||||
1 |
|
3 |
|
|||||||||
2 |
|
4 |
|
|||||||||
是否需要邀请行业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 |
□需要 □不需要 |
|||||||||||
|
||||||||||||
是否需要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 □需要 □不需要 |
||||||||||||
所需中介 服务事项 |
|
|||||||||||
中介机构 资质等级要求 |
|
|||||||||||
选取方式 |
自主委托□ |
公开摇号□ |
公开竞价□ |
|||||||||
最高限价(元) |
专家费
|
中介费
|
合计费用
|
|||||||||
价格说明及服务时限要求 |
专家费每位 元、合计 元。 |
|||||||||||
其他特殊要求 |
|
|||||||||||
备注 |
|
|||||||||||
申请科室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科室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局分管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注:本表用于项目申请选取专家和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
附件9
关系他人(安全生产)重大利益许可事项
权利告知书
赣市行审证( )字〔 〕 号
:
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申请人 关于
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行政许可的事项是:
。
经审查,该申请事项与你(单位)有重大利益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上述情况予以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行政审批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10
行政许可询问(陈述、申辩)笔录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地 点: ;
询问人员: 记录人:
所在单位
被询问(陈述、申辩)人: 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位 职务
地址 邮编 电话
询问(陈述、申辩)记录:
第 页 共 页
附件11
延长行政许可审查期限审批表
行政许可 申请人 |
|
||
申请事项 |
|
||
法定代表人 |
|
地址 |
|
委托代理人 |
|
身份证号 |
|
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情况 |
|
||
需要延期 的理由和意见 |
初审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审批意见 |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12
延长审查期限告知书
赣市行审证( )字〔 〕 号
:
你(单位)申请的
的行政许可申请。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理由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办理期限 日,延期至 年 月 日。
行政审批机关(印章)
附件13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基本信息):
经审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审批事项名称)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具体理由如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及(事项相关法律法规及条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不予你(单位)行政许可。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于都县人民法院(或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审批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签收人: 签收日期: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
附件14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赣市行审证( )字〔 〕 号
:
经查,你单位在取得《 许可证》的过程中存在法定应当撤销的情形,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该行政许可证书。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于都县人民法院(或章贡区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审批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