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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赣州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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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市结合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工作实际,制定并印发了《赣州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起草背景及过程

2022年11月,市行政审批局与市水利局首次出台《赣州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旨在通过承诺制简化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效率。试行期内,该办法有效提升了审批效率,优化了营商环境。

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试行期届满前需进行评估并提出后续处置意见。2024年,成立了由市行政审批局、水利局、水土保持中心及单位法律顾问参与的评估小组,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调研、专家论证等方式,对试行办法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显示,办法实施效果显著,但需针对实际问题进行修订。结合评估建议,修订后的《办法》于2024年11月正式印发,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赣州市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省级及以上审批的除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制管理工作,明确对输变电工程、其他小型水利工程、城市管网工程、房地产工程、社会事业类项目、信息产业类项目等6类项目全面实行承诺制管理。

(二)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内容生产建设单位需作出书面承诺,内容包括履行水土保持法定义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配合监督检查及承担失信责任等。其中,明确要求承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金额或明确属于免征项目

(三)审批流程

1.自主公开:方案报批前,生产建设单位需通过网站公开方案全文,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处理公众意见。

2.提交申请:提交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3份)和水土保持方案(2份)。

3.形式审查:审批部门仅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要求的当场办结,出具许可决定并明确补偿费金额(或免征)。

(四)技术审查要求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市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选取2名以上专家提出审查意见,审批部门不再组织技术审查。专家需对审查结论负责,对故意或过失导致结论失实的专家,将依法依规处理。

(五)事中事后监管

1.质量抽查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每年对承诺制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抽查比例不低于20%,较试行期的60%大幅下调,减轻基层工作压力。

2.失信惩戒对不实承诺、未履行承诺或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单位,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实施信用惩戒。

3.许可撤销对方案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以大报小”的,审批部门将撤销许可,责成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主要特点

(一)优化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效能通过承诺制简化审批环节,取消组织第三方开展技术审查,改为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自行审查,实现“即来即办”,大幅缩短审批周期。新修订的办法明确申请材料份数,避免重复提交,进一步提升办事便捷性。

(二)强化事后监管,确保生态安全调整质量抽查比例,既减轻基层负担,又保证监管效能。加强对专家的责任约束,通过回避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审查质量。对失信行为实施信用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监管格局。

(三)明确工作责任,压实主体责任清晰界定生产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要求其落实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单位,确保措施落地。同时,厘清审批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形成“审批简化、监管严格”的工作机制。

(四)注重问题导向,提升政策适应性针对试行期反馈的专家审查不严、抽查比例过高等问题,修订后的办法对应作了修改和调整;同时,根据评估情况,删除与承诺制无关的区域评估内容,明确补偿费缴纳要求,使政策更贴合实际需求,增强可操作性。

《办法》的实施,是我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对接大湾区和推进对标深圳规则规制改革的重要工作举措,通过“承诺+监管”模式,实现了审批效率与生态保护的“双赢”,为优化营商环境和建设全国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提供了制度保障。

附件:《赣州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制管理办法》

解读单位:赣州市行政审批局

解读人:马信梅      

咨询电话:0797-816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