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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机构调整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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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保留市医疗保障管理局牌子。

二、职责调整

()划出的职责

1. 将公务员(含参公人员)管理职责、公务员工资福利职责划至市委组织部。

2.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职责划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3. 将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职责划至市科学技术局。

4.将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相关职责划至市医疗保障局。

()增加的职责

加强落实安全生产方面职责如下:

1. 配合应急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2.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3.负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检查督促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推动指导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将安全防护技能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

4.负责工伤认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指导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落实工伤待遇,负责劳动保护方面的争议仲裁工作。

5.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6. 负责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培训机构。

三、内设机构调整

()撤销军官转业安置科(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外国专家管理科(市外国专家管理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科、药品(耗材)采购管理科。

()医疗生育工伤保险科更名为工伤保险科,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标准,负责市本级工伤认定,指导、监督县(市、区)工伤认定工作,组织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 公务员管理科(市绩效管理工作办公室)更名为绩效管理科(表彰奖励科),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和省绩效管理政策,拟订市直(驻市)单位绩效管理有关制度和方案,组织实施市直(驻市)单位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表彰奖励(不含党内和军队表彰)及推荐评选工作的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和省表彰奖励制度,承办市政府任免人员的有关任免事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市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

()综合业务科(法制科、行政审批服务科)更名为规划政策法规科,不再保留法制科、行政审批服务科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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