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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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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概况 

赣州市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是主管全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市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对全市文化广播影视事业实行行业管理。内设8个职能科室(办公室、宣传科(广播电视总编室)、艺术科、社会文化和电影科、文物科、科技科、行政审批服务科(行业市场管理科)、产业发展科)及机关党委和纪检组(监察室)。管理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市文物局(市博物馆、赣南客家博物馆)、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赣州人民广播电台、赣州电视台、江西省七0七电视台、市图书馆、赣南采茶歌舞剧院;下属市群艺馆等18个科级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和文物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

(二)制定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和文物事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指导、协调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含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广播影视活动。

(三)制定全市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工作计划,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监督管理全市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负责广播影视节目的引进管理工作。

(四)指导、管理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指导文学艺术、广播影视作品的创作和生产;指导和管理社会文化、图书馆事业;管理全市群众文化艺术活动以及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公共图书馆事业和社会文化社团等,指导和推动开展各类群众性文化艺术活动。

(五)推进文化艺术、广播影视领域的公共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广播影视产品生产,规划、实施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市重点广播影视设施建设;指导、监督管理县(市)级重点文化和广播影视基础设施建设。

(六)指导、管理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负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八)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系统使用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管理全市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九)负责对全市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实行行业管理。管理全市文化娱乐、演出、美术、广播影视、有线网络、动漫和网络游戏、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等,负责全市文化艺术市场经营、广播电影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及业务、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对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和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的监管。指导和管理全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市场综合执法。

(十)指导、管理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的交流及宣传工作,组织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十一)指导和监督管理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文化影视人才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本系统艺术教育工作和文化艺术、图书资料、文物博物、广播影视专门人才的培养;指导文化艺术、文物博物、图书资料、广播影视等方面的科研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地点: 赣州市市政中心北区南楼21楼

联系方式

  电话:0797-8391398
  传真:
0797-83913985

  赣州市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工作电子邮箱:gzswgj2010@163.com
   
投诉电话:
0797-8391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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