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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赣州市委 赣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大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力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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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不能少”的重要要求和党的十九大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力度的意见》(赣发〔2018〕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着力推进我市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城镇贫困群众为主要对象,按照“托底保障、精准帮扶、动态管理、系统集成、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切实帮助城镇贫困群众解决基本生活、就业、医疗、教育、社保、住房等实际困难,稳定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确保小康路上一个都不掉队。

二、工作目标

2018年,全面摸清城镇贫困群众底数,完善脱贫解困政策措施,健全脱贫解困工作机制,脱贫解困各项工作全面加强。其中,2018年8月底前,各县(市、区)出台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成立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市直有关部门出台相应配套文件;9月底前完成对象识别认定工作,建立信息台账;10月底前全面开展各项帮扶工作;11月至12月开展全市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的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2019年,全市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深入推进,就业、医疗、教育、社保、住房等困难得到较好解决,保障水平全面提高,脱贫解困能力明显增强。2020年,全市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帮扶成果进一步巩固,综合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城镇贫困群众与全市人民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脱贫解困对象

2018年至2020年,分别以当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城镇贫困群众贫困线,将需要脱贫解困的城镇贫困群众界定为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三大类别。

1.完善认定办法。城镇贫困群众认定要严格落实《意见》有关要求,坚持“七不保”“四从严”,把好城镇贫困群众对象准入关,精准区分对象类别,统一对象识别标准体系,规范工作流程程序,准确摸清基础底数。坚持以家庭为单位,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对象,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状况为基础,结合家庭刚性支出的原则,做到实事求是,不自行提高标准,不随意降低要求。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并参照低保申请审核审批操作程序实施。申请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应当授权县(市、区)民政部门或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2.识别到户到人。坚持在现行标准下,对城镇贫困群众应保尽保、应进尽进、应扶尽扶。完善自主申请和主动发现相结合的识别机制。街道(乡镇)、社区对辖区内所有居民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对符合条件的城镇贫困群众全部纳入帮扶范围。对申请存在困难的,应当实行代办服务、上门服务,主动帮助申请和落实政策,确保不落一户、不漏一人。落实精准分类管理,按照城镇贫困群众基本情况、致贫原因、脱贫对策,分类建档、分类帮扶,做到一户一档案、一户一计划、一户一措施。对符合孤儿、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的,按程序纳入相应保障范围;对收入达到贫困线以上、在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内且发生重大刚性支出,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在城镇低保动态管理中可将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因无住房等原因导致短期内陷入生活困境的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根据致贫事由,落实相应政策予以帮扶。

3.强化动态管理按照精准动态原则,实行城镇贫困群众规范有序进出,建立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退出的科学认定机制。对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活困境的,及时给予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对符合城镇贫困群众认定条件的,及时纳入相应救助帮扶范围;对因条件改善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予以脱贫;对识别错误的,按程序予以清退;对已经脱贫解困但收入不稳定的,可以让其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享受相关政策,避免出现边脱贫解困边返贫返困现象。

(二)落实各项保障政策

1保障基本生活。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制度,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稳定实现城镇贫困群众不愁吃、不愁穿。

稳步提高城镇贫困群众保障标准。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人均补差标准每年分别按照10%和9%左右的增幅提高,2018年分别达到580元/月和380元/月。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提高,2018年达到755元/月。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经费分别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和20%安排。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1所床位不少于100张的护理型养老院,确保到2020年实现特困人员失能护理服务全覆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60元和70元,并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孤儿救助供养标准按略高于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予以保障,2018年散居孤儿和机构供养孤儿供养标准分别提高到800元/月和1200元/月。

落实相关配套保障政策。积极探索将进城居住、持有居住证1年以上的农业人口中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人群纳入居住证所在地城镇低保保障范围。对低保对象就业稳定后实施1至2年(其中残疾对象2至3年)的低保待遇延退,让其逐渐过渡恢复发展。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然贫困的,可通过增发低保金、走访慰问、开展慈善救助等方式,提高保障水平。对城镇贫困群众支出型临时救助可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上浮,并在年度封顶线内再增加1至2次救助;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实施特别救助;街道(乡镇)要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备用金按照不低于全年临时救助资金总额40%的比例下拨到街道(乡镇),由街道(乡镇)按规定审批发放,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建立社会救助社区协理员制度,大力提升“救急难”工作水平。逐步推进条件成熟的县(市、区)对孤儿、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分别实施统一的救助保障标准,不再区分城乡人群的差别。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2实施就业解困。鼓励和扶持城镇贫困群众通过就业创业实现脱贫解困,享受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同等的奖励扶持政策。将城镇贫困群众中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就业援助,确保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对有培训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开展就业技能培训,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积极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积极落实税费减免、场地租赁等优惠扶持政策。对实现灵活就业的城镇贫困群众,或吸纳城镇贫困群众就业的企业和经济组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鼓励街道(乡镇)、社区开发保安、保洁员、交通协管员、城市协管员等公益性岗位,吸纳城镇贫困群众就业。通过落实岗位补贴、社会保险和税收减免政策,鼓励残疾人福利机构等社会组织吸纳残疾人就业。〔责任主体: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市残联〕

3实施医疗解困。将城镇贫困群众全部纳入“四道医疗保障线”救助范围,费用刷卡结算,由医保经办部门管理。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中专门针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参保费用、报销和救助政策,全部扩大覆盖到城镇贫困群众。对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急危重伤病贫困群众,符合条件的实施疾病应急救助。鼓励各地将医疗保障之后增设的“暖心工程”,从农村扩大覆盖到城镇贫困群众。实施城镇贫困妇女宫颈癌、乳腺癌“两癌”免费检查,对确诊患者实施救助。〔责任主体: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妇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赣州保监分局〕

4实施教育解困。城镇贫困群众家庭上学子女比照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标准,纳入国家“奖、助、贷、勤、减、免”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范畴,享受相应助学政策。引导社会各界捐资助学,保障贫困家庭子女不因贫失学。鼓励和支持城镇贫困家庭子女就读职业学校,增强脱贫致富能力。建立健全城镇贫困群众家庭上学子女信息数据库,实现教育部门与民政部门城镇贫困群众家庭信息系统数据共享,推进动态管理、精准救助。〔责任主体: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5实施社保解困。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对城镇贫困群众由政府按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政策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对确实无力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群众,可申请办理助保贷款,退休前贷款利息由财政贴息。进一步加大对参保单位清理欠费力度,督促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做好解除劳动关系的困难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确保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困难职工按照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责任主体: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6实施住房解困。对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无住房的,积极引导其到养老院集中供养;对无住房且自愿选择分散供养的,按相应标准给予住房救助。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加大公租房保障力度,积极采取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的方式,切实解决好城镇贫困群众住房困难问题。改善人居环境,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让城镇贫困群众住房更加安全。〔责任主体: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牵头单位:市房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7培育内生动力。坚持保障基本生活与扶志、扶勤、扶智、扶德并举,重视抓好思想帮扶,大力宣扬自立自强、劳动光荣等积极向上思想,引导贫困群众正确面对困难和问题,摒弃“等靠要”思想,防止“养贫助懒”现象,激发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内生动力。引导城镇贫困群众就业解困,对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城镇低保对象及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不参加脱贫解困就业项目的,可降低或暂停其享受的相关政策待遇。开展精准法律援助,对城镇贫困群众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要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劳动报酬,请求交通事故、医疗损害赔偿,主张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需维护的合法权益以及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积极给予法律援助。〔责任主体: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纳入市县两级经济社会发展和脱贫攻坚工作大局。成立由市委和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做好上下衔接、统筹谋划、资金支持和督促落实等工作,督导县(市、区)层层落实责任、完善措施,按期完成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县(市、区)党委、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并相应成立由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各级民政、工会部门牵头作用,对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定期研究、定期调度、定期协调,形成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责任主体: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总工会〕

(二)强化部门协同。市县两级发改、财政、人社、民政、房管、教育、卫计、工会等部门要主动履职,压实责任,统筹各方面资源、政策、资金,共同做好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建立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协调机制,推动部门协同配合,及时沟通对象信息、工作进程、工作监管、资金使用、工作考核情况,定期会商研究解决问题,实现帮扶工作各司其职、共同发力。推动数据精准共享,市县两级相关责任部门分别建立工作台账,定期开展信息比对,实现相关台账信息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加快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建设,完善核对机制,推进市直及各县(市、区)的户籍、社保、医保、财政、民政、扶贫、交通、残联、工商、税务、房产、不动产登记、车辆、公积金、教育、供电、供水、供气和金融、保险等居民信息在2018年8月30日前完成信息共享。加快建立覆盖城镇贫困群众生活、就业、医疗、教育等脱贫保障环节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责任主体: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市房管局、市总工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计委、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工作局、赣州保监分局、赣州银监分局〕

(三)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责任落实机制,县(市、区)党委、政府要统筹相关部门做好进度安排、政策落地、资金使用、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街道(乡镇)要落实“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做好对象认定、人员管理、服务保障、跟踪落实等工作;社区要做好主动发现、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建立台账等工作,并组织开展居民互帮互助、结对帮扶活动。进一步完善精准帮扶机制,支持各级领导定点指导、党员干部结对帮扶城镇贫困群众,强化领导干部帮扶示范带动;鼓励县(市、区)选派干部组成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队进行帮扶。进一步完善社会参与机制,积极搭建社会组织救助项目与城镇贫困群众救助需求相对接的信息平台;加大资源整合力度,支持各级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各具特色的帮扶活动;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为城镇贫困群众开展就业、医疗、子女助学、社保、住房等慈善救助。进一步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完善县(市、区)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实行每季一调度、半年一通报、全年一考核。将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纳入县(市、区)科学发展综合考评体系,考评结果作为评价各级党政班子及领导干部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责任主体: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总工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房管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

(四)加大投入力度。加大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人力、财力、物力投入力度,确保政府各项投入只增不减。积极整合现有各项民生政策、资金、项目,科学合理编制贫困群众脱贫解困资金预算,拓宽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资金来源渠道。落实特困人员失能护理资金,足额保障各级城镇贫困群众脱解困工作机构专项办公经费。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服务。进一步强化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经办能力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为其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加强对脱贫解困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投入发挥最大效益。〔责任主体: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

(五)加强宣传培训。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做法、生动实践、先进典型。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各种传播手段以及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开展文化扶贫和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营造合力助推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的良好局面。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帮助各级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全面准确掌握相关文件精神及政策规定、保障标准、工作途径,提升基层政策理解力和工作执行力。〔责任主体: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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