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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教育局承接省教育厅行政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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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专业、保安、学前教育、医学类专业开设备案

(一)审批类别

   非行政许可

(二)许可依据

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

2.《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4号)

(三)受理条件

1.符合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有稳定的人才需求,每年专业招生人数不低于30人(特殊专业除外);

2.具有依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92)等教育教学文件以及省教育行政、行业主管等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的、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3.依据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技术装备试行标准〉的通知》(赣教职成字[2007]46号)以及教育部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装备建设标准,具有与所开设专业相匹配的、满足教学要求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校内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践基地),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

4.具有能胜任所开设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所规定课程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包括专任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相关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队伍。每专业每班必须配备两名以上该专业所需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从事该专业教学的专业教师。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比例适当;

5.学校设置专业应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建立以重点专业为龙头、相关专业为支撑的专业群。

(四)申请材料

1.须向赣州市教育局提交《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备案表》13份及电子版;

2.提交专业论证报告和规范的专业简介,13份及电子版。

(五)许可程序

1、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2、窗口查验和受理;3、承办科室提出审查意见;3、局领导审阅作出决定;4、受理、送达申请人。

(六)许可期限

10个工作日

二、民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审批

(一)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二)许可依据

《民办教育法》第十一条《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八条第三款

(三)受理条件

   1、申请举办者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3、法人代表或院长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教学的院长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和从事5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或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经历,高级职称,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胜任工作;

   4、有健全的机构和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

   5、有正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办学规模;

   6、有一支政治业务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教师资格并具有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经验的稳定的教师队伍;

   7
、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场所、校舍与教学设施。

(四)申请材料

   1、申办报告;

   2、论证报告和办学方案;

   3、章程和制度;

   4、人员证件复印件和名单;

   5、资信证明复印件;

   6、公证协议复印件。

(五)许可程序

   1、教育机构申请; 2、窗口受理;3、承办科室审查; 4、局领导审批; 5、承办科室制证; 6、窗口发证

(六)许可期限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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