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赣州市教育局
(二)行政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有关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
类别 | 序号 | 名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时间 |
法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4.7.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6.10.1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9.10.1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0.10.1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1.1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6.1.1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7.5.9 | |
行政法规 | 1 |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1995.1.25 |
2 | 《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 国务院 | 1998.1.1 | |
3 |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 国务院 | 2001.7.9 | |
4 | 《信访条例》 | 国务院 | 2005.1.10 | |
5 | 《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 国务院 | 2005.12.24 | |
地方性法规 |
|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1995.10.1 |
省政府规章 | 1 |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 省政府 | 1998.9.8 |
2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规定 | 省政府 | 2002.6.1 | |
3 | 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 省政府 | 2003.9.27 | |
4 | 江西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 | 省政府 | 2005.1.1 |
(二)本部门负责实施的专门法律规范
类别 | 序号 | 名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时间 |
法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全国人大 | 1995.9.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全国人大 | 1986.7.1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6.9.1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9.1.1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3.9.1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4.1.1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1.1.1 |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1.1.1 | |
行政法规 | 1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 国务院 | 1988.3.3 |
2 |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 国务院 | 1994.3.14 | |
3 | 教师资格条例 | 国务院 | 1995.12.12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国务院 | 2003.3.1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04.4.1 | |
6 | 残疾人教育条例 | 国务院 | 1994.8.23 | |
7 |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 国务院 | 1988.2.5 | |
8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2000.9.20 |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5.10.1 | |
地方性法规 | 1 | 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 | 省人大常委会 | 1995.1.1 |
2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 省人大常委会 | 1996.10.19 | |
3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 省人大常委会 | 1992.12.20 | |
教育行政规章 | 1 | 地方教育电视台站设置管理规定 | 国家教育委员会 | 1989.8.1 |
2 | 幼儿园管理条例 | 国家教育委员会 | 1990.2.1 | |
3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 国家教育委员会 | 1990.3.12 | |
4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国家教育委员会 | 1990.6.4 | |
5 |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 国家教育委员会 | 1990.9.18 | |
6 |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 国家教育委员会 | 1990.10.31 | |
7 | 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 | 国家教育委员会 | 1991.6.12 | |
8 | 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 | 国家教育委员会 | 1991.8.21 |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 国家教育委员会 | 1992.3.14 | |
10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 | 国家教育委员会 | 1992.10.26 | |
11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 国家教育委员会 | 1998.3.6 | |
12 | 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教育部 | 1999.7.21 | |
13 |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 国家教育部 | 1999.8.24 | |
14 |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 国家教育部 | 1999.8.24 | |
15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 国家教育部 | 1999.9.13 | |
16 |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 国家教育部 | 1999.12.30 | |
17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 国家教育部 | 2000.9.23 | |
18 |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教育部 | 2001.6.7 | |
19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 国家教育部 | 2002.6.25 | |
20 |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 国家教育部 | 2002.7.25 | |
21 |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 | 国家教育部 | 2003.2.1 | |
22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国家教育部 | 2004.5.20 | |
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 国家教育部 | 2004.7.1 | |
24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国家教育部 | 2005.9.1 | |
25 |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 国家教育委员会 | 1992.6.10 | |
26 |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 国家教育委员会 | 1995.6.21 | |
27 | 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 国家教育部 | 1999.9.14 | |
28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 国家教育部 | 1996.3.27 | |
29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 | 国家教育部 | 1996.5.10 | |
30 | 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 国家教育部 | 1988.10.24 | |
31 | 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 国家教育委员会 | 1993.8.17 | |
32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 | 国家教育委员会 | 1995.4.15 | |
33 | 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暂行管理办法 | 国家教育部 | 1996.5.10 | |
34 |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 | 国家教育部 | 2000.7.5 |
三、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共4 项)
1、举办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依据:
(1)《民办教育促进法》
(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高中、中专教师及中专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依据:
(1)《教师法》
(2)《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1995.12.2)
3、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依据:
(1)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412号第22项)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2]292号)
(3)《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技[2000]5号)
4、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审批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二)行政处罚
序号 | 违法行为及处罚规定 | 处罚依据 |
1 |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1条 |
2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5条 |
3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6条 |
4 |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7条 |
5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8条 |
6 | 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应当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九条 |
7 |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1条 |
8 |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
9 | 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3条 |
10 |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4条 |
11 |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6条 |
12 |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 |
13 |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低聘、解聘、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二)旷工或者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日,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日的。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26条 |
14 |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8条 |
15 |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27条 |
16 |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教师资格条例》第18条 |
17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教师资格条例》第19条 |
18 |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 《教师资格条例》第20条 |
19 |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0条 |
20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 |
21 |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扩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 《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 |
22 |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8条 |
(三)其它具体行政行为
1、社会力量办学管理
序号 | 执法类别 | 法律依据的具体内容 | 法律依据 |
1 | 社会力量办学管理 |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1条 |
2、语言文字管理
序号 | 执法 类别 | 法律依据的具体内容 | 法律依据 |
1 | 语言文字管理 |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6条 |
2 | 语言文字管理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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