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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不罚”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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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5日起,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行政处罚法是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一个重大突破是新增了“首违不罚”的规定,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近年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探索轻微违法不罚和首次违法免罚清单制度。通过制定公布轻微违法行为不罚清单(初次违法多数是其要件之一),大力推行精准执法、柔性执法,鼓励当事人主动纠错、自我纠错、主动消除或减轻社会危害,让行政执法更有温度。
    “首违不罚”是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行政处罚具有惩戒违法行为的性质,同时也有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功能,行政执法的价值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在惩戒违法行为的同时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大力推行‘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进行劝诫同样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
    “首违不罚”必须同时满足三要件。2020年《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号)规定,司法部负责推进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模式。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首违不罚”作出了细化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首违不罚”必须符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三个要件,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初次违法”主要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在同一领域、同一空间内第一次有某种违法行为。部门和地方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时,应根据一定时间、空间和领域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首违”。


解读人:执法督查科    8181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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