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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64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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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温见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车位(含专属充电场站)管理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讨论,现答复如下:

根据2020年4月16日下午召开的全市电动汽车充电桩项目协调推进会会议精神,由我局牵头,组织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单位)赴外地调研,借鉴其他地区经验做法,在6月底前研究制定我市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管理办法。

2020年5月9日,我局组织召开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管理办法座谈会,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赴外地学习考察新能源汽车停车管理经验做法。2020年5月31日,我局起草《赣州市新能源汽车停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在系统内征求意见。2020年6月15日,我局向市人大法工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赣州城投集团、赣州市政公用集团、赣州交通控股集团书面征求意见。2020年6月22日,我局将收集到的意见汇总整理,形成《暂行办法》送审稿

送审稿中明确了充电桩投资主体及其管理职责,驾驶员的职责义务以及管理单位的工作内容和职责,明确了对未按规定占用新能源专用停车位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基本达到了停车管理方面的各项要求。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单位对《暂行办法》内容均无原则性的意见。市司法局认为:“《赣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纳入了新能源汽车停车管理的基本规则,这一规则是制定《暂行办法》的基础。《赣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刚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之后还要经市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相关规则可能还有较大变数。基本规则尚未最终确定,我局暂不启动对《暂行办法》的审查,暂不反馈具体意见。”

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要求,《暂行办法》出台须经市司法局审核。市司法局认为《暂行办法》出台条件不成熟,不启动审核。

鉴于此,我局目前已向市政府建议暂缓《暂行办法》送审,待《赣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颁布后,再将《暂行办法》报送市司法局审核。市司法局审核通过后,请市政府颁布实施。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今后欢迎多提宝贵意见、建议。

 

赣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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