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市政府各部门信息公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策公开

在线检阅: 搜索

国务院国资委就《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进行问题解答

访问量:


适应新发展阶段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需要,提高国有资产配置效率,持续规范国有资产交易流转,防止流失,2022年5月16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在各类情形下如何适用?近日,国务院国资委给出了权威解答。

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情形有哪些?

解答:《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为更好推动国有企业之间布局结构调整和专业化整合,《通知》增加了涉及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可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规范的是转让方,因此,《通知》第一条中政府是指转让方所属国家出资企业的同级或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转让方所属国家出资企业的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相关协议转让事项由转让方所属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和增资是否均须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解答:32号令第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和增资,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为促进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结构调整,涉及上述企业的产权在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子企业之间转让、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子企业参与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仍由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情形中,涉及进场交易的,应在国资监管机构对交易的必要性、公司股权结构安排等进行审核后,转让方(增资标的企业)再通过产权市场正式披露信息。

企业向国资监管机构申请办理发行基础设施REITs涉及的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需提交哪些材料?国资监管机构审核重点是什么?

解答:企业应参照32号令第三十三条相关要求提交材料。国资监管机构重点关注:发行涉及底层资产的权属情况,国家出资企业对相关资产的评估备案情况,REITs发行价格确定机制是否有利于维护国有权益,相关资产运营管理责任及风险防范措施情况等。

《通知》第五条是否适用于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划转和实物资产划转?

解答:第五条中企业产权包含上市公司股份,涉及实物资产划转可参照执行。

转让国有控股企业产权是否必须遵守32号令第9条?

案例:一地方省属控股国有企业,现控股持有A公司(有限公司)55股权,另外一个股东系民营企业持有45股权。现该企业欲转让持有的55股权,并向民营股东送达了征求其是否同意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见征询函,但民营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购买拟转让的55股权。此等情形下,双方股东无法形成关于转让股权的A公司股东会书面决议。

按照《公司法》第71条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7条和19条的规定,此等情形下,应当视为民营股东同意企业转让股权,且若民营股东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在30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对方未行使优先购买权。

目前,企业向产权交易所申请挂牌转让,产权交易所根据32号令第9条规定,以企业没有形成关于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且对方股东也未放弃优先购买权为由,不同意挂牌转让。

在此等情形下,企业是否必须按照32号令第9条的规定取得股东会书面决议?如果实在无法取得股东会书面决议,应如何完善才能具备挂牌转让的条件?

解答:根据以上情形,其他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并不会对项目挂牌构成障碍,转让方可在拟受让方和交易价格确定后,书面请其他股东发表意见,必要时委托律师出具律师函。 

32号令第45条法律如何适用于以下实际情况?

案例:某一央企和地方国企合资,但为央企实际控股的合资公司,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45条选择非公开协议协议增资,需要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请问这个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的是在中央国资监管机构还是在地方国资监管机构?

解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令)第三十五条、四十五条规定,增资企业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根据以上所述情形,该事项应由央企报其国资监管机构。

关于国有企业股权转让中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的问题

案例: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12条,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根据12号令第21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如果发生32号令下的非公开协议转让,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1年内,是以国资监管机构或国家出资企业作出相关批准的时间为准,还是以国有股东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时间或者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时间为准?

此外,如果发生32号令下的进场交易(即在产权转让通过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是否在1年内,以如下哪个时间为准?

进场交易被批准的时间

进场交易对外披露的时间(挂牌时间)

确定最终受让方/投资人的时间

产权转让的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时间

解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国资监管机构、国家出资企业批准企业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时,相应资产评估报告应在使用有效期之内。

企业国有产权进场转让的,首次正式信息披露时资产评估报告应在有效期之内,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工作程序。

哪些属于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

案例:39号文涉及到在不同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进行非公开协议转让的第一条: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且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 

哪些属于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是否有细则?

此外,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且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的审批单位为何?是同级国资监管部门还是国家出资企业审批即可?

解答:根据《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第一条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均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一)落实本级政府部署要求;(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进行布局结构调整和专业化整合过程中,需要实现资源重组目标,或者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企业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由转让方所属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来源:国务院国资委网站)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等国有资产交易流转制度印发以来,在推动国有资产规范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助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强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且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

二、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不得因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失去国有资本控股地位。国家出资企业内部重组整合中涉及该类企业时,以下情形可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一)企业产权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之间转让的。

(二)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子企业参与增资的。

(三)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其他情形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三、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通过发行基础设施REITs盘活存量资产,应当做好可行性分析,合理确定交易价格,对后续运营管理责任和风险防范作出安排,涉及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按规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四、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方、受让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

五、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经国家出资企业批准,该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可比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相关规定划转所持企业产权。

六、企业增资可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增资信息,合计披露时间不少于40个工作日,其中正式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产权结构、近3年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拟募集资金金额等内容。

七、产权转让可在产权直接持有单位、企业增资可在标的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进行信息预披露,涉及需要履行最终批准程序的,应当进行相应提示。

八、产权转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仅调整转让底价后重新披露信息的,产权转让披露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资产转让披露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九、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上述要求应当在信息披露中作为交易条件予以明确,并在交易合同中对工商变更、字号变更等安排作出相应约定。

                                                                   国 资 委

                                  2022516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