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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赣州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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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赣州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出资监管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进一步深化法治国企建设,有力保障深化改革与企业持续稳定高质量发展,我委起草了《赣州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印发通知征求各出资监管企业意见,召开座谈会征求委机关各领导、科室意见,实地走访有关企业征求部分干部职工意见,共收集意见建议3条(具体见以下征求意见汇总表,其中2条予以采纳,1参照国务院国资委、省国资委合规管理办法保留,未予以采纳

                                              赣州市国资委

                                             2023年6月16日

《赣州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汇总表
序号 修改前内容 建议修改后内容 意见建议理由 企业 是否采纳
(理由)
1 《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第(四)项关于“贸易业务”规定:“遵循真实贸易原则...加强对贸易业务中客户关系、支付条件、结算方式的风险识别和评估。审慎经营缺乏行业经验、货权难以管控、货物难以盘点的品种。加强对经营品种货权的管控,防范货权不实或私自发货、被恶意质押等风险。” “严格执行企业贸易业务相关规章制度,建立贸易业务风险管控体系,遵循真实贸易原则,依法合规开展贸易经营活动。” 鉴于该内容属于业务风险管理的范畴,可能导致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存在交叉重复,与第四章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与法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协同运作机制,避免交叉重复,加强统筹协调,提高管理效能。”规定不符。 发投集团 不予采纳。参照国务院国资委、省国资委合规管理办法保留。
2 《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第(六)项关于“融资担保”规定:“制定和完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不得向非控股企业提供超股权比例担保。” 建议在该条款末尾增加“对本市辖区内区县国有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须报经市国资委及市政府批准,并按要求严格落实反担保措施后方可执行”内容。 以加强对市辖区内区县担保业务的管控,有效防范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对外担保风险。 发投集团 采纳。
3 合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六)款融资担保“......特殊情况需提供超股权比例担保的,限于控股且实际控制和主导经营的企业,非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的其他股东必须严格落实反担保措施并及时办理相关法定程序,反担保标的物须获得一级集团认可。不得向非控股企业提供超股权比例担保。对本市辖区内区县国有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须报经市国资委及市政府批准,并按要求严格落实反担保措施后方可执行。” 修改为:“特殊情况需提供超股权比例担保的,限于控股且实际控制和主导经营的企业,非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的其他股东必须严格落实反担保措施并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反担保标的物须获得企业认可。不得向非控股企业提供超股权比例担保。对本市辖区内区县国有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须报经市国资委及市政府批准,并按要求严格落实反担保措施后方可执行。” 明确反担保措施的法定办理程序。 南芳律师事务所(钟婷律师) 采纳。
      其他单位均反馈“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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