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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单位所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及国有企业脱钩移交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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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赣发[2014]14号)和《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赣市发[2015]9号)精神,为实现市直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集中统一监管,扎实有序推进市直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的脱钩移交工作,参照江西省省直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脱钩移交办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脱钩移交范围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的自营、出租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闲置资产;

(二)除市属文化、地方金融等特定领域和国家政策性因素不宜集中统一监管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企业)外,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的全额出资或股权投资的各级国有企业,以及市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转制而成的国有企业。

上述经营性国有资产、闲置资产和国有企业均与主管单位脱钩,移交市国资委统一监管。此前已移交市国资委统一管理的市直单位经营性资产,继续由市国资委授权赣州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运营管理。

二、工作原则

脱钩移交工作应坚持:

(一)“四个确保”。即确保企业正常经营,确保企业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确保企业领导班子和职工队伍稳定,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三个冻结”。即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外,冻结经营性国有资产、闲置资产和企业资产处置、人事变动和大额资金进出。

(三)“五个不变”。即企业生产经营方式不变,企业管理人员职务待遇不变,企业员工身份及收入分配不变,企业组织构架不变,经营性国有资产已签订的租约不变。

三、工作步骤

(一)成立资产核查移交工作组(2016年2月中旬前进完成)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资委主任任副组长,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人社局、市政府督查办公室、赣州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为成员单位的资产核查移交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市直单位经营性资产及企业脱钩移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

(二)确定移交清单(2016年3月底前完成)

工作组与市直有关单位进行对接,根据市直有关单位填报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投资企业情况调查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自营或出租的经营性资产调查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调查表》,核对经营性国有资产、闲置资产和国有企业的账面资产、负债、人员、租约情况,并根据核查情况对市直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闲置资产和国有企业进行分类,按照“先易后难、一企一策”的原则,确定移交清单,实行分批移交。

(三)签署移交协议(2016年5月底前完成)

工作组与市直有关单位沟通协商脱钩移交具体事宜,研究确定《企业及经营性资产移交协议》的条款。《企业及经营性资产移交协议》确定后,由市国资委与市直有关单位分批正式签署移交协议。

(四)移交资产(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市直有关单位按照《企业及经营性资产移交协议》的要求,认真整理并成建制移交企业产权、人员、财务、资料及档案、党组织关系和经营性国有资产、闲置资产。市国资委确定承接平台,成建制接收企业产权、人员、财务、资料及档案、党组织关系和经营性国有资产、闲置资产。移交完成后,市国资委对接收的企业及资产承担监管职责。移交企业和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工商变更登记后,由市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其组织开展清产核资或财务审计。脱钩移交企业尚未完成改制的,改制费用不足部分由市本级财政负责兜底;原已实行补贴经营的,其补贴渠道保持不变。

根据市属国有企业发展定位,除赣州市公交总公司、赣州航空发展服务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直接监管外,其他接收的企业原则上由市国资委授权赣州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运营管理。市直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闲置资产的产权及经营权全部移交变更至赣州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名下,由赣州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负责统一经营管理,其经营收入分配按市政府《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分配管理办法》(赣市府发[2008]24号)文件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市直有关单位和企业要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认识资产移交和企业脱钩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联络员,特别是所属企业脱钩工作应及时召开动员会,做到任务明确、措施具体、衔接无缝。要切实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要求,倒排工作计划,加快推进各项工作,做到清查到位、全面移交、不留死角。不能按时移交的,要说明原因,并及时上报工作组。

(二)市直有关单位和市国资委要落实维稳主体责任,企业移交前由市直单位负责,过渡期间双方共同负责,企业移交后由市国资委负责。双方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移交企业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妥善处理各类历史遗留问题,确保平稳交接。

(三)企业和经营性国有资产脱钩移交后,市国资委和赣州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要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的要求,充分尊重企业独立法人和市场主体地位,依法履行好出资人职责,积极盘活整合有效资产,大力推进战略重组和结构调整,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和后劲。

(四)在经营性国有资产和企业脱钩移交工作中,不得采取各种形式进行隐瞒、规避,不得转移、转卖、转借、私分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对国有资产移交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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