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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国资委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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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国资委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根据《赣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赣州市国资委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公务卡,是指国资委机关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活动开支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由银行负责发放,具有一定额度及透支免息期。

  第二章 公务卡的申领和保管

  第三条 公务卡申领的范围是国资委机关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务卡按照“个人申请、财务审核确认、签订领用合约、代理银行发放”的流程办理,由国资委财务统一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

  第五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个人负责保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如有遗失或毁损,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办理挂失、补办等手续,并通过国资委财务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六条 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离职等原因离开国资委时,应在离岗之前,按要求及时清理公务卡项下的债权债务,结清余款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公务卡的使用和报销

  第七条 公务卡结算的资金范围为原使用现金结算或转账结算方式的日常公用支出和零星购买支出,包括差旅费、公务招待费、办公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用车燃料费等。持卡人应尽量在具备刷卡结算条件的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八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及时向国资委财务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以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个人消费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国资委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为便于管理,公务消费与私人消费应尽可能分开刷卡。

  第九条 公务卡的账单日为每月的20日,最后还款日为账单日后的第25天(每月15日),免息期最长55天,最短25天(即每月21日消费,就可以享受55天的免息期,每月20日消费,则只有25天的免息期,以此类推,每月19日消费,有26天免息期)。持卡人最迟必须在10日(逢双休日还要提前一到两天),将上月21日起的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公务支出到国资委财务报销(履行完所有审核程序)。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条 公务卡的透支信用额度最高为5万元。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通过国资委财务向发卡行申请临时性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务卡报销程序

  (一)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时,取得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小票)和相关发票。

  (二)持卡人按照国资委财务制度规定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相应报销凭证和消费交易凭条,按照国资委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到国资委财务进行报销。

  (三)国资委财务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办理报销手续,将报销金额及时转入个人公务卡账户进行还款。

  第十二条 国资委机关工作人员持卡消费后,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机关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免息还款期到期5个工作日前,向国资委财务提供持卡人姓名(或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国资委财务审核批准后,在免息还款期到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个人公务卡,本人返回机关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或由本人先行垫付,日后按正常报销手续冲账报销。

  第十三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款项取出退回国资委财务,由国资委财务退回单位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手续按国资委财务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得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或转账。因透支取现或转账发生的手续费、利息、罚息等费用,均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公务卡刷卡消费行为,在国资委财务审核报销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在报销环节,国资委财务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对公务卡公务消费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有权全部或部分不予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十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出现预计公务支出结算天数超过透支免息期,以及不能实行公务卡刷卡消费和转账结算的公务支出,持卡人可先行垫付现金或向国资委财务借款支付。预借现金或现金报销款,由国资委财务转入个人公务卡账户。

  第十七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但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二)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三)签证费、快递费、出租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属于下列情况的,经国资委领导与国资委财务审核同意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稿费和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确需用现金发放给非国资委职工的劳务费、会议补助费等一次性费用;

  (三)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国资委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

  (四)其他特殊情况经批准的支出项目。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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