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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等关于严禁擅自处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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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批转


市国资委等关于严禁擅自处置市直行政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紧急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市国资委、财政局、监察局《关于严禁擅自处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紧急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各部门、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按照《紧急通知》精神,服从大局,严明纪律,严格管理,落实责任,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纪律,切实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二OO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严禁擅自处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的紧急通知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   二OO五年三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二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推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行经营性资产统管,维护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严明纪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归属,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论其是何种形式形成的国有资产及其权益,都归属国家所有,列入同级政府统一监管,决不能视为谋取本部门、本单位利益的“摇钱树”或“小金库”,更不能擅自任意处理。其管理和处置,必须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服从大局,切实维护国有资产的整体利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是今年的改革重点。市政中心北区二期工程即将投资建设,老城区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都要进行整合运作,为其筹措建设资金;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改革也将要实行。各部门、各单位要服从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服从国有资产管理的总体整合、统一调配和统一管理运作,不能在化解、分解、侵占、独占、霸占国有资产上做文章,以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完整性。

三,明确纪律,严禁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出租、出借、转让、投资、抵押、质押、分配、调剂等行为,均属于对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这些行为都必须报市国资委核准和市政府审批,决不允许擅自、突急处置,并改变资产的现状和使用性质。从2004年1月1日起,凡擅自处置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行为,市政府不予认可,有关单位必须自行恢复其产权性质、使用性质及原有状况。擅自处置国有资产而取得的不正当及不法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已经挪用、占用的应从其单位的事业费和公用经费中扣还。

四、加强管理,搞好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土地、房屋权证的管理,做到权证齐全;用资产、资金投资办实体的,要核实其出资及其现有股权、产权、权益;出租、出借资产要进行登记造册,全面掌握出租、出借情况。各部门、各单位的经营性资产必须做到“家底清楚”,随时能交明白帐。各部门、各单位清查登记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情况于4月15日前,报市国资委备案。

五、落实责任,加强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任追究。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一经发现,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进行严肃查处。造成国有资产减少、损失、流失的,没收不正当及不法所得,并按违反财经纪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一)有禁不止,继续擅自或私自将国有资产出售、调拨、质押、抵押、提供担保、对外投资、改变用途的;

(二)突击进行租赁、承包,或私自更改租赁合同、协议的;

(三)为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提供方便、办理权证及手续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因管理疏漏,严重失职,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的;

(六)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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