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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赣州市本级行政检查主体(第一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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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5〕7号)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级行政检查主体(第一批)名单公布如下。

一、行政机关

序号

单位

1

赣州市档案局

2

赣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3

赣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4

赣州市国家保密局

5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6

赣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7

赣州市工业和信息化

8

赣州市教育局

9

赣州市公安

10

赣州市民政

11

赣州市司法局

12

赣州市财政

13

赣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14

赣州自然资源

15

赣州市住房城乡建设

16

赣州市交通运输

17

赣州市水利

18

赣州市农业农村

19

赣州市林业局

20

赣州市商务

21

赣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2

赣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3

赣州市生态环境

24

赣州市体育局

25

赣州市统计局

26

赣州市应急管理局

27

赣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8

赣州市城市管理局

29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赣州市知识产权局)

30

赣州市医疗保障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序号

单位

1

赣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

赣州阳明湖管理处

3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其他事项

1.具有行政检查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

2.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以及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3.行政检查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因机构改革、职能变更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等情况导致行政检查主体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市司法局审核。

4.国家、省垂直管理部门未纳入本次公布的行政检查主体范围。

赣州市司法局

202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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