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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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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据《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参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34号令)《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赣工信规字〔2020〕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引进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赣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赣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负责指导协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市工信局牵头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受理认定申请事项依据市工信局当年印发的认定工作通知要求办理

第六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及其企业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赣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2年以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建筑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500万元。

(二)企业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四)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基础条件和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1.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万元;

2.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人,其中建筑业企业一级注册职业资格人员数不少于15人;

3.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50万元。

(五)企业技术中心已组建并正常运行个完整年度以上,且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时不是国家、省级等更高级别的企业技术中心。

(六)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企业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认定程序:

(一)市工信局下达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认定通知;

(二)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请报告、评价表和必要的佐证资料;

(三)各县(市、区)工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当年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公文、申报材料报市工信局;

(四)市工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依据初审结果,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集中评审现场核查;

(五)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协商确定拟认定名单并通过市工信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六)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以公文形式联合发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授予“赣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

第八条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前获得国家、省级等更高级别的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认定程序自动终止。

第九条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赣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各地主管部门不得推荐其下属子公司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但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推荐其申请作为母公司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

子公司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各地主管部门在推荐其母公司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时,应在推荐文中明确提出将子公司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销的意见。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的申请认定程序与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开展一次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程序:

(一)市工信局下达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通知;

(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通过所在县(市、区)工信部门提交评价材料评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和必要的佐证资料;

(三)县(市、区)工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评价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公文、评价材料报市工信局;

(四)市工信局依据评价指标体系,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5分(含)90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75分之间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提供虚假材料、数据并经查实的;

2.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的;

3.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3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第六条(四)规定标准

第十三条市工信局以公文形式公布评价结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所在县(市、区)工信部门,县(市、区)工信部门核实后转报市工信局。

第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赣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三)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

(四)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五)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一)项情况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县(市、区)工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因第(二)至(五)项情况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县(市、区)工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第十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调整、撤销和更名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予以确认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十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鼓励各地政府结合实际,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第十鼓励和支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承担国家、省级和市级相关技术创新项目。支持其申报省级新产品、“赣出精品”支持其参与面向行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新平台建设,择优推荐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六章 附则

二十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等内容和要求,由市工信局商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另行发布

二十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二十二本办法自202231日起实施

第二十本办法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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