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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赣市财购诉字〔202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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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财购诉字〔2023〕10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江西威高医疗装备有限公司

投诉人:江西威高医疗装备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中小企业孵化基地

被投诉人:赣州瑞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龙江苑)

投诉人对赣州市中医院新院气动物流系统项目(项目编号:GZRL2022-GZ-G008)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2月24日受理。本机关于202337日至2023年317日向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发函调查,202337日至2023年323日向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发函调查,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4月6日、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21日向青岛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发函调查,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4月11日向三维海容(青岛)科技有限公司发函调查,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19日向江西威高医疗装备有限公司发函调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上述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对质疑事项“2对我司评标得分有异议的质疑”的答复的投诉事实依据:1、回函中提到“贵公司所提供的几条技术加分的证明材料(即:检测报告)只提供了其中一页(共7页,只提供了第 5页),关键内容(即: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委托单位、检测类别、检测机构全称)未提供”。投诉事项2:对质疑事项“4关于“三维海容(青岛)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中小微企业的质疑。”和质疑事项“6关于“艾讯宏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不属于中小微企业的质疑。”的答复的投诉投诉事项3: 对质疑事项“5关于“三维海容(青岛)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错误,应判无效文件的质疑。”的答复的投诉投诉事项4:对质疑事项“7关于本项目超高得分的质疑。”的答复及是否存在技术虚假响应的投诉投诉事项5:对质疑事项“8关于“三维海容(青岛)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的质疑。”的答复的投诉

被投诉人称:

针对投诉事项1的答复:检测报告是为了检测产品功能的体现,也是佐证所检产品与投标文件所投产品的一致性;如果所提供的检测报告中没有: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委托单位、检测类别、检测机构全称等关键内容,那么怎么能认定所检产品的委托单位就是哪家公司?怎么能体现贵公司所投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提供检测报告上的所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的一致性?因此,检测报告的封面(包含: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委托单位、检测类别 、检测机构全称)是属于检测报告的核心内容,并不属于“非实质性形式问题”。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须加盖制造商公章,从贵公司所提供的检测报告(共7页,只提供了第5页)只加盖了贵公司的公章(详见“附件1”),而贵公司所投文件 “开标一览表明细”(详见“附件2”)中没有任何产品是属于贵公司自己生产制造,所提供的检测报告只能体现检测项目、委托方技术要求及检测结果;不能认定所检产品的委托单位是贵公司,也不能认定所检产品与投标文件所投产品的一致性;因此,评标委员会认定贵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是无效的,投诉人所称对贵司评标得分有异议的质疑,提供的证据不充分,详见以下截图。

针对投诉事项2的答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查询,详见“以下查询截图的第四条”: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并于2020年2月27日上线运行。三维海容(青岛)科技有限公司自测小程序自测结果如下,艾讯宏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自测小程序自测结果如下。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设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网址: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 (gsxt.gov.cn),亦可至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部门服务窗口-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名录中查询,详见网址:(http://app.gjzwfw.gov.cn/jmopen/webapp/html5/sjjxwqyml/index.html)查询:中标供应商(三维海容(青岛)科技有限公司)和 制造商(艾讯宏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为小微企业,作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合法有效,详见“以下查询截图”。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投诉人所例其他项目(赣州市编号“GZRL2022-GZ-G009”)中标人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与本项目无关,也未对投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不予以回复。

针对投诉事项3的答复:1、本项目招标文件首页即记载了本项目的项目名称为“赣州市中医院新院气动物流系统项目”,招标文件第3页也明确记载了本项目的采购条目名称为“赣州市中医院新院气动物流系统项目”,且在中标结果公告中,也列明了主要标的信息名称为“赣州市中医院新院气动物流系统项目”。2、根据招标文件第76页 二十、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并未要求标的名称应如何填写;根据招标文件第20页  26、无效投标的所有条款中,此条质疑事项不属于无效条款任意一条;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本条投诉事项属于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不影响供应商投标。投诉人所称中标供应商响应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错误,实属无任何实质性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人所称 “存在较大的暗箱操作嫌疑”属无证据的无端猜忌及怀疑。3、中标供应商(三维海容(青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名称与提供的“开标一览表明细”中的制造商名称能一一对应

针对投诉事项4的答复: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公司严格按照以上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贵公司要求申请公布中标供应商超高得分的分值及其合理性等细节信息,不属于应当向供应商公开的范畴,否则将影响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表达自己意愿不受他人干扰的能力,亦与政府采购专家独立评审的初衷相违背。因此,贵公司要求申请公布中标供应商超高得分的分值及其合理性等细节信息,缺乏法律依据。2、经查询:中标供应商此前中标的赣购 2021B000549978 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气动物流系统项目”中标产品标的型号(ST-160DS) 与 本项目中标产品标的型号(ST-160C)不相同,不同型号且功能性能也不尽相同,两个项目的采购需求、售后服务、质保期、维护维保都截然不同(详见“附件3、附件4”),其价格构成也必然不同;贵公司只片面的借用与本项目无关的项目来进行对比,实属无任何实质性依据及法律依据3、关于投诉人所称本项目中使用的ST-160C 产品的生产商存在争议,并非“三维海容(青岛)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制造回复:首先,产品的规格/型号一般由厂家自行编辑,检测中心对于各个厂家提报的型号不进行查重,对于相同型号的相同产品或不同产品均可出具检测报告,因此,山东三维海容科技有限公司的ST-160C型号与三维海容(青岛)科技有限公司的ST-160C型号不冲突。其次,山东三维海容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对ST-160C型号进行注册或申请专利,任何厂家都可使用该型号,投诉人仅提供青岛产品质量检验研究所官网查询的检测报告的检验日期为2020年5月28日不足以说明ST-160C就只能是山东三维海容科技有限公司唯一使用,投诉事项无实质性依据及法律依据。4、经再次核对及向青岛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所核实,中标供应商“三维海容(青岛)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检测报告为青岛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202319000089的检测报告,隶属于三维海容(青岛)科技有限公司,检测产品为三维海容(青岛)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检验日期为2023年1月29日,实为真实有效(详见“附件5”);因此,贵公司所诉使用的ST-160C生产商存在争议及造假嫌疑的佐证材料,实属无任何实质性依据及法律依据。另:贵公司此项投诉的投诉理由二、投诉理由三,在原先的质疑函中并未体现。

针对投诉事项5的答复: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即采购人可以在采购预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中标价打几折就属于不合理的报价范围。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章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也鼓励市场竞争;本项目预算金额:2976000.00元,中标金额:2534400.00元(在预算金额的基础上打八折)。在开标记录表中: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与吉安阔红贸易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仅相差10%(详见以下开标记录表);中标供应商的“开标一览表明细”中,也详细的对每个产品进行了分项报价(详见以下开标一览表明细);因此,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属于合理的报价范围。而在实际操作中(详见“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的中标结果公告”),在预算金额的基础上打八折或低于八折的中标项目比比皆是。投诉人仅以举例与本项目无关的项目来进行对比,既缺乏法律上的相关依据,也不符合市场规律。另:贵公司此项投诉的投诉理由二,在原先的质疑函中并未体现。

综上所述:中标供应商不存在虚假响应、不存在响应错误、不存在填报错误、不存在明显低于合理市场价格的恶意竞争;也不存在对投诉人评标得分有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相关条款法律、法规之规定,贵公司提出的投诉事项1、2...5材料理由不充分,本项目按原中标结果执行。

经调查:

一、针对投诉事项1,经本机关审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组织专家论证等,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 技术分”标明:“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验)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测报告(扫描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佐证)”,投诉人提供的检测报告加盖投标人江西威高医疗装备有限公司的公章,并非制造商公章,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评审要求。同时,投诉人提供的检验报告只有内页一张,无封面、无型号、无产品名称、无检测机构公章等,检测报告基本事项也缺失。综上,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针对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的规定,经本机关向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发函调查,青岛西海岸新区民营经济发展局回函明确,三维海容(青岛)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回函明确,艾讯宏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属于工业小型企业综上,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针对投诉事项3,经本机关审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中标供应商三维海容(青岛)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时提供了开标一览表明细,已明确所投产品的货物名称及相应制造商。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的规定,《中小企业声明函》上将“标的名称”统一填为“项目名称”,应属于形式上问题,不影响《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内容确认,不影响三维海容(青岛)科技有限公司投标。综上,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针对投诉事项4,经本机关审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一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的规定,中标供应商的分值合理性等信息不在公告范围内。经本机关发函青岛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青岛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回函明确,中标供应商三维海容(青岛)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时提供的编号No.202319000089的检测报告是真实的,不存在技术虚假响应的情形。三是投诉人未提供“ST-160C”产品涉及专利权权属问题的事实依据,经本机关发函三维海容(青岛)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威高医疗装备有限公司三维海容(青岛)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威高医疗装备有限公司回函均明确:气动物流系统的生产不需要特殊的经营许可,可直接生产。同时,为佐证三维海容(青岛)科技有限公司是“ST-160C气动物流传输系统的生产制造商,三维海容(青岛)科技有限公司另行提供了规格型号“ST-160C”气动物流传输系统的检测报告(注:检测报告出具日期:2021年;产品名称:气动物流传输系统ST-160C;生产单位:三维海容(青岛)科技有限公司),经本机关发函青岛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青岛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回函明确,该检测报告是真实的。综上,投诉事项4不成立。

五、针对投诉事项5,经本机关审查该项目评审资料等,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该项目中标供应商报价与其他供应商投标报价相差约10%,对于中标供应商报价,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未认定其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供应商报价。同时,根据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目的即是为了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存在一定报价差异等市场竞争是合理情形。综上,投诉事项5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2、3、4、5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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