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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赣市财购诉字〔2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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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财购诉字〔20239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诉人: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虎踞路78号

被投诉人1赣南科技学院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156号

被投诉人2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赣州市长征大道9号

投诉人对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的赣南科技学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Z2022-G034-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8日受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启动了向相关单位调查的程序,分别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赣南师范大学、赣州金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发函调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投诉人提供了证据证明中标供应商赣州金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不属于小型企业不应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金宁保安在投标时提供虚假材料,虚假声明其从业人员为289人虚假声明其为小型企业,在报价评分环节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以谋取中标,违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在有证据证明金宁保安公司是虚假承诺的情况下,未对金宁保安是否属于小型企业进行调查,原评标委员会仍以金宁保安的声明函为准并据此认定金宁保安属于小型企业,违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金宁保安虚假承诺,违反政府采购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应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进行处罚。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商务分之“一、业绩 具有类似项目的业绩合同,合同服务内容须同时涵盖保安、保洁、绿化、工程维修、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至少三项以”,金宁保安是一家专业保安公司,经从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千黑马招标网查询,金宁保安业绩合同为保安服务合同,其该项评审因素应不能得分。请求:请依法取消赣州金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

被投诉人称:

(一)投诉1回复: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第四条各行业划型标准第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据此,赣州金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小型企业划型规定。

(二)投诉2回复:根据赣州金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和业绩材料,符合商务分业绩得分条款要求。

综上所述,评审专家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依据赣州金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及《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认定其符合中标人条件。

说明:2022年9月23日,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该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函,于9月28日组织原评审专家针对质疑事项进行复议并回复了质疑人:(1)赣州金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小型企业划型规定,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2)赣州金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符合招标文件商务分业绩得分条款要求。

标后,赣南科技学院对中标候选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对应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技术分、商务分得分项原件进行了核实,中标候选人提供的得分项原件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经调查:

一、针对投诉事项1,经本机关审查该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赣州金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时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的规定,经本机关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发函调查,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回函明确,赣州金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行业小型企业,经营门卫、巡逻、守护、随身护卫、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物业管理服务、清洁服务、停车管理服务、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农贸市场管理。经本机关向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调查,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明确,“小微企业库是依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据一定标准,对新设和应年报的存续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进行判定而建立,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一个登记机关,没有认定企业是否为小微企业的职责”。综上,根据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审核认定,赣州金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投诉事项1事实依据不足,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针对投诉事项2,经本机关审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审资料等,赣州金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时提供了《赣南师范大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编号:201706205)。经本机关向赣南师范大学、赣州金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发函调查,赣南师范大学回函确认,赣州金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时提供的《赣南师范大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编号:201706205),存在变更合同内容投标的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综上,投诉事项2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2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鉴于该项目于2022年10月履约,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注:针对赣州金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参与采购活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本机关将另行处理。投诉事项1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23年4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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