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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赣市财购诉字〔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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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财购诉字〔20235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南昌艾迪康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牵头人)杭州艾迪康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联合体)

投诉人:南昌艾迪康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牵头人)、杭州艾迪康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北路688号中兴南昌软件产业园、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振中路208号

被投诉人1:赣州市人民医院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梅关大道16号

被投诉人2:赣州市南康区环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五指峰路1-51号

投诉人对赣州市南康区环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赣州市人民医院外送检验特检项目(项目编号:NKHY2021-GZ-G007-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12月19日受理。本机关于20221229日至2023年1月5日向赣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函调查,20221230日至2023年1月5日向中标人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发函调查,20231月9日至2023年1月13日向赣州市公安局发函调查,2023年2月16日至2023年2月21日向赣州市司法局发函调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上述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中标供应商之一为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己经被赣州市财政局认定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所以没有资格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我公司对质疑答复结果不满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的处罚方式属于罗列式行政处罚,理应并处,而非单处。所以中标供应商之一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没有资格参与本项目的投标。2、赣州市南康区环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2022年11月17日发布的关于赣州市人民医院外送检验特检项目(项目编号:NKHY2021-GZ-G007-1)电子化公开招标的中标结果公告,附件有中标供应商签订的《2联合体协议》,该协议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而该协议属于资格证明文件的一部分,未能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属于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即无效响应。请求:重新核实中标候选人资格、认定中标(成交)结果:如认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无效响应,依法顺序排名第二的候选人为中标候选人。

被投诉人称:

质疑事项1核心问题为中标人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是否有资格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我司认为:

1、供应商受到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供应商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的情形。只有供应商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其他行政处罚,如警告和数额较小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等不列入重大违法记录范围,属于轻微违法范畴,这类供应商具有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

2、中标人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2022年01月24日参加了被质疑人组织的赣州市人民医院外送检验特检项目(项目编号:NKHY2021-GZ-G007)的采购活动时提供已注销的证书,被赣州市财政局认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对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万伍千元整(¥7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3、赣州市财政局对中标人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牵头人)罚款人民币柒万伍千元整(¥7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属于轻微违法范畴,这类供应商具有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

综上,中标人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牵头人)确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但该公司不存在“没有资格参与本项目的投标”的情形,质疑事项事实存在,但不影响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质疑事项2中标人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联合体协议》中,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处使用的是“印章”,所以在评标过程中,与联合体江西省安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相关的所有得分无效。我司认为:

1、一般个人签名章不可以代替签字。但在公司之间的商业活动中,可以代替签字,因为在商业活动中,为了节省时间和成本,法人不能参加每一项活动。同时,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一般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签字只是附加合作。此外,如果合同中没有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这是不成立的,对方也不会认可合同。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自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时成立合同。当事人一方在签字、盖章或按指印前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

2、中标人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牵头人)与联合体江西省安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联合体协议在评审过程中经评标委员会评定有效,符合加分条件。在质疑过程中,因本项目远程异地项目,副场设在南昌,因疫情防控需要,在法律规定的答复期内无法组织专家对此质疑事项作出认定。

综上,中标人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牵头人)与联合体江西省安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联合体协议确实没有签字,质疑事项事实存在,但该事项不影响评审结果。

经调查:

一、针对投诉事项1,2022年9月22日,本机关对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财购处字〔2022〕6号),对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伍千元整(7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和《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机关对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作出的人民币柒万伍千元整(75000元)罚款,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同时,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财购处字〔2022〕6号),未禁止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政府采购活动资格。综上,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具备参与本次采购活动资格,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针对投诉事项2,一是经本机关审查该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该项目招标文件“2.17”标明:“签字”系电子化招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名,不接受使用印章、签名章代替;招标文件“24.4.2”标明:依据电子化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电子化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电子化招标文件的明确要求作出响应。符合性检查的评审标准包括: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单位负责人)及授权代表人的签字齐全;招标文件“27、无效投标”标明:在初审时投标人或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实质上没有响应电子化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27.4投标人未通过资格性检查或投标文件未通过符合性检查的。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时提供的《投标函》、《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单位负责人)授权书》、《联合体协议书》等文件中法定代表人均未亲笔签名,并由法定代表人印章代替,不符合招标文件约定;二是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的规定,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以法定代表人印章代替亲笔签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作为投标无效;三是经本机关书面发函赣州市公安局、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和致电广州市12345热线,广州市辖区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无需向公安部门备案,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也未经过公安部门备案。综上,投诉事项2属实,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三、针对投诉事项3,投诉人反映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联合体协议》中小企业占比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经本机关审查招标文件和发函赣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招标文件明确“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且经赣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评估,该项目不适应专门由中小企业提供,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同时,经本机关向采购代理机构了解,因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失误,存在项目招标文件中《联合体协议书》(格式)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联合体协议书》(格式)不一致的情形,但该情形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投标。另外,投诉人反映的该事项,超出质疑事项范围。综上,投诉事项3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2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鉴于该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1、3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23年2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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