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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财购处字〔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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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财购处字〔20224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人:江西瑞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址:赣州市章贡区瑞金路5-8号

你公司在代理赣州市专业森林消防支队应急救援装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RJ2021-GZ-J001-2)中,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退还江西晶海消防器材有限公司2021年9月26日支付投标保证金陆仟元(6000元);在代理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管理处2020年分类果壳箱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JXRJ2020-KF-G001)采购活动中,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退还浙江红太阳教学设备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0日支付投标保证金伍万元(50000元)。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规定。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请凭缴款码36070122000760271895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户名和开户行:江西银行赣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79710126200033156)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也可到赣州市财政公共服务中心打印电子票据。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财政局

                          202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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