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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赣市财购诉字〔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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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赣市财购诉字20222

一、项目编号:JXTC2021-GZ-G009

二、项目名称:赣州市人民医院全院监控系统改造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人:江西曲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址:赣州市章贡区青年路26号吉祥花园E栋二层

被投诉人: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址:赣州市章江新区梅州路6号富地中心5号楼

相关供应商: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

联系人: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23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赣州市人民医院全院监控系统改造项目(项目编号:JXTC2021-GZ-G009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1   月10日受理。由于需要投诉人补充材料、书面发函等调查需要,于2022年2月24日下发了《关于延期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通知》,决定将投诉处理决定期限延长10日。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联通公司代替招标代理公司对质疑事项做回复不合常理,是代理机构不作为、严重失职。事实依据:1、招标代理公司收到质疑函后,不是依法针对我们提出的质疑事项独立调查予以调查核实,而是将质疑函转交给被质疑人联通公司,由被质疑人联通公司自己裁定自己没有违法。2、联通公司出具的回复函有三点问题:其一,在明知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况下虚假响应,被质疑后以“因产品更新升级周期短,存在不同时间和检验内容的检验报告”做解释显然说不通,专家评标是对提交的投标文件做评定,只要投标文件内容作假就是虚假应标,与所投产品升不升级更不更新没有一点关系,这与高考答题错误,事后通过学习会做了,要求改卷老师给予加分是一个道理;其二、对印章涉嫌作假问题避而不谈;其三,项目2021年10月9日开标,被质疑后提交一份2021年11月24日的检测报告证明自己没有作假,是典型的以更大的错误证明前面的错误是正确的。

2.联通公司所投“DS-2CD8A4XY2UV-ABCDEF”型号高空抛物智能摄像机在明知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况下承诺响应,为虚假响应。事实依据:高空抛物智能摄像机,招标文件要求“可输出≥3840x2160分辨率”(即≥800万像素),被投诉人所投“DS-2CD8A4XY2UV-ABCDEF”型号高空抛物智能摄像机只有“2688x1520”(即400万像素),可以从被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该款产品的检验报告中核实(见附件一)。

3.联通公司所投“DS-2PD16ABCDEZIFG-UVW/XYL”型号全景红外网络摄像机在明知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况下承诺响应,为虚假响应。事实依据:全景红外网络摄像机,招标文件要求“支持报警≥7进3出”,被投诉人所投“DS-2PD16ABCDEZIFG-UVW/XYL”型号全景红外网络摄像机只有“7进2出”,可以从被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该款产品的检验报告中核实(见附件一)。

4.联通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三份“网络摄像机检测报告”(见附件四)作假痕迹明显。事实依据:上述检测报告作假痕迹明显,其一,上述检测报告均为华祥公司临时出具,华祥公司劣迹斑班,多次因出具虚假检验(测)报告受到处罚,从信用中国可查,2020-12-28因出具虚假证书被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甬市监处2020176号),2021-12-16因虚假签名被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甬市监处2021109号);其二,从时间上看,报告出具时间均为2021年9月27日,均在本项目招标挂网时间(2021年9月13日)之后;其三,从报告内容看,仅针对本项目的评分项做检测,没有对应标产品的基本情况介绍和其他任何功能做检测,这与海康公司其他检测报告差异明显,临时匆忙痕迹明显,我们怀疑华祥公司根本没有做检测而出具的虚假报告;其四,上述检测报告所盖的海康公司的印章与本项目海康公司提供的其他检验测报告所盖的海康公司的印章存在明显差异,至少有一个印章作假。

5.采购合同涉嫌违法。事实依据:1、2021年12月23日刚刚公示结果,同日即订立合同予以公示;2、有选择性的只是公示合同部分内容,不知要刻意“隐瞒”什么?

被投诉人称:

1.我司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的要求将质疑函中与相关当事人有关的事宜要求其进行回复,符合法规要求。

2.投诉人在投诉书“事实依据”中描述“可以从被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该产品的检测报告中核实”,且投诉人在质疑阶段提及到此检测报告为商业机密,试问投诉人是如何获取到被投诉人投标文件中的商业机密的内容?是否是非法渠道取得?

3.该条款涉及的内容经专家现场鉴定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4.该投诉事项在质疑阶段未提及且检测报告上具有清晰的CMA标识和CNAS标识且加盖了海康威视公司公章和检测机构的报告专用章。

5.该项目已于2021年10月12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了结果公示,按照政府采购法规的要求合同签订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2021年12月23日发布的为结果的补充公示。合同签订时间不违反相关法规要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针对投诉事项1,经本机关审查质疑函、质疑回复函等资料以及向代理机构了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的规定,江西曲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质疑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3日,代理机构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受理,并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了书面质疑答复函并提供了投标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针对质疑事项的答复、参数确认函等作为附件资料。但在实践工作中,质疑答复一般包括质疑事项内容、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答复结论和权利告知等方面内容,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质疑答复过于简单,责令进行整改。投诉事项1部分属实。

2.针对投诉事项2,一是经本机关审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该项目招标文件“二、采购需求 ”高空抛物智能摄像机的主要技术参数及要求中标明:“可输出≥3840*2160分辨率(即≥800万像素)”,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相应佐证材料,且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投标时提供的《技术需求响应/偏离表》明确该项“响应/偏离”情况为“响应”。二是经本机关组织召开见证会议,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现场提供了中标设备(中标品牌型号:海康威视、DS-2CD8A4XYZUV-ABCDEF)”,论证结论为:根据中标单位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现场提供的“海康威视高空抛物智能摄像机DS-2CD8A4XYZUV-ABCDEF”设备并演示,演示结果表明“高空抛物智能摄像机DS-2CD8A4XYZUV-ABCDEF”符合可输出≥3840*2160分辨率、支持五码流功能,三路高清视频显示采用≥800万像素1/1.8英寸CMOS图像传感器”的技术参数要求。综上,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投标产品高空抛物智能摄像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输出≥3840*2160分辨率(即≥800万像素)”技术需求,投诉事项2不成立。

3.针对投诉事项3,该投诉事项与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5日受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提起的投诉事项2一致,已进行调查审理,调查结果为投诉事项不成立,并作出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赣市财购诉字〔2022〕1号),并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赣州市财政局官网公告。

4.针对投诉事项4,一是经本机关审查质疑函、质疑答复等资料,投诉人反映华祥公司临时出具、劣迹斑斑等内容情况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的规定,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二是经本机关审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本项目开标时间为2021年10月9日,招标文件未约定检测报告的出具时间,检测报告出具的时间在招标挂网之后与检测报告作假无直接关联;三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的规定,投标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提供检测报告针对本项目的评分项做检测符合规定。同时,针对项目的评分项做检测与检测报告作假无直接关联;四是经本机关向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函调查,该公司回函标明:“在赣州市人民医院全院监控系统改造项目(项目编号:JXTC2021-GZ-G009)采购活动中,我司提供给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用于投标的网络摄像机检验检测报告与本项目提供的其他检验检测报告所盖印章均为我司真实印章,我司提供的上述13份检验检测报告同样真实有效”。同时,投诉人反映印章作假情形未提供明显佐证依据。综上,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4不成立。

5.针对投诉事项5,经本机关审查质疑函、质疑答复等资料,该投诉事项依法进行过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九条: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的规定,投诉事项5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2、3、4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投诉。投诉事项5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本机关作出驳回投诉的决定。投诉事项1部分属实,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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