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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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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2月8日凌晨218赣州市安远县G238国道K518+575处(安远县车头镇三排村路段)发生一起较道路交通事故造成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23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2021年2月9日,赣州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安远县“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由赣州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赣州市公安交警支队、安远县人民政府为副组长单位,赣州市交通运输局、赣州市公路局、赣州市总工会为成员,同时,邀请赣州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并提出了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安远县“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赣B7086P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郑德胜,住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历市镇太公村老厅组166号,系死者郑素华父亲。车辆品牌:雪佛兰;车辆类型:小型轿车;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核定载客人数5人实载6人。该车于2014414日注册,审验有效期至2022430日。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投保险种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有效期内。

2.C1Q563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为高安市邦云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品牌:解放牌;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人数2人,实载1人。该车于2016年10月19日注册,审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该车于2019年10月9日取得道路运输证,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发证机关为高安市公路运输管理所。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投保险种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均在有效期内。

经调查,赣C1Q563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所有人为黄华斌。2019年9月30日,黄华斌与高安市邦云物流有限公司签订购车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合同,合同约定:黄华斌(乙方)采用分期付款车辆所有权保留的方式购车,该车在黄华斌未向甲方(高安市邦云物流有限公司)付清购车车款本息及甲方为乙方垫付的各项税费前,甲方保留该车辆的所有权。

3.F6695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登记所有人为南城县通顺汽车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车辆品牌:汇达;车辆类型: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质量:25000KG,实载12510KG。该车于2009年12月14日注册,审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该车于2019年4月16日取得道路运输证,发证机关为南城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该车未投保。

经调查,赣F6695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实际所有人为黄华斌。2019年9月,黄华斌从严家银手中购买该车后,与车辆登记所有人南城县通顺汽车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联系上,双方于2019年12月19日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合同约定:在乙方(黄华斌)未付清其他应交费用之前,车辆的所有权登记在甲方(南城县通顺汽车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名下,乙方享有该车辆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但限制其处分车辆权。乙方有自主经营权,乙方的营运收益甲方不得分享。同时,双方口头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挂靠费)。黄华斌已向南城县通顺汽车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交纳2020年度的服务费(挂靠费)4000元。

(二)事故车辆驾驶员及乘员基本情况

1.严福。赣B7086P小型轿车驾驶人,男,1991年3月26日 (实际出生时间) 生;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大致坡镇琼东南街咸来卫生院。未查询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记录。2007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3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7年8月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2020年3月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在事故中死亡。

2.黄华斌。赣C1Q563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F6695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驾驶人,男,汉族,40岁,户籍地江西省南康区蓉江街道办事处东门南路X号;持“A2”类驾驶证,证号362103198XXXXXXXXX,驾驶证档案3621000XXXX,初次领证日期:2001年6月28日,发证机关: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有效期至2025年6月28日;当前状态:正常。2010年3月18日,取得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证号3621031XXXXXXXXXXX,有效期至2022年6月6日,颁证机关为赣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3.郑素华。男,汉族,1991年10月16日生,江西定南县人,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历市镇太公村老厅组166号,系B7086P小型轿车乘坐人,也系赣B7086P小型轿车的管理使用人。在事故中死亡。

4.张小飞。男,汉族,1992年11月13日生,江西安远县人,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新龙乡新龙村井仔头317号,系赣B7086P小型轿车乘坐人。2017年7月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2019年1月因赌博被公安机关罚款500元,2019年12月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3日并款1000元。在事故中死亡。      

5.陈洁。男,汉族,1990年08月05日生,江西安远县人,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欣山镇东江源大道九龙花苑小区2单元502室,系赣B7086P小型轿车乘坐人。2007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事故中死亡。

6.罗伟。男,汉族,1995年06月21日生,江西安远县人,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版石镇红光村罗屋村民组10号,系赣B7086P小型轿车乘坐人。2019年2月16日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并罚款。在事故中死亡。

7.谢宝。男,汉族,1990年10月04日生,江西安远县人,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版石镇版石村圩岗下村民组18号附1号,系赣B7086P小型轿车乘坐人。在事故中死亡。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高安市邦云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铁明,注册资本50万元,住所地宜春市高安市村前镇村前大道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37RB1D9X。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货运代理服务,二手车信息服务,汽车销售,汽车租赁。2018年7月4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4月11日,发证机关为高安市公路运输管理局。该公司配有1名安全员、2名监控员,公司名下共有30台货车。

2.南城县通顺汽车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小平,注册资本100万元,住所地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福银高速入口(佳诚汽车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5736025351。成立日期2011年4月21日。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运输,汽车销售,汽车租赁。2020年4月16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4月15,颁证机关为南城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该公司共有3名员工,除法定代表人,另有一名安全员、一名内勤人员。登记在该公司名下车辆有40余台,其中牵引车20余台,挂车10余台。

(四)事故现场路段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G238国道K518+575处(安远县车头镇,原设计图桩号为S223石镇线K595+037)弯道路段。事发路段为近南北走向,南往安远县县城,北往安远县车头镇,沥青路面,双向四车道。中心划有双黄实线,无物理隔离。路基宽28m,主行车道2×8m,绿化带2×2.5m,非机动车道2×3.5m。该路段为一般弯道,弯道半径270m。路面状况良好,路表干燥。

经查阅道路设计、交竣工验收文件、检测报告,核查标准规范,通过现场测量和检测试验,事故路段路面宽度、路面弯道超高值、摩擦系数、道路标线清晰度等,满足设计要求,路灯安设完整,照明效果良好;事故地点上行1Km、下行1Km共有37块道路交通标志标牌。绿化带种植樟树及球形灌木。

 该路段于2011年启动改建工程。建设单位为安远县交通运输局,可研报告编制单位为江西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监理单位为赣州诚正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江西省公路局分别于2011年8月30日、2012年1月17日,向赣州市公路局下达事故路段的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批复。上述两个批复的事故路段技术指标:K594+800至K604+964.7(对应现G238国道起点柱号为K518+413,终点柱号为K528+577.7)按一级公路兼有城市道路功能标准建设,设计速度为60km/h,路基宽度23m,行车宽度2×7m,中间带3m,硬路肩2×2.5m,土路肩2×0.5m。其中K597+036.72—K604+965路段(即城区路段),在初步设计批复之前,已按市政道路由安远县财政出资建设完工。

2012年7月23日,赣州市交通运输局向安远县交通运输局下发事故路段改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复。批复的事故路段主要技术指标为:采用一级公路兼有城市道路功能标准建设,设计速度为60km/h,路基宽28m,主行车道2×8m,绿化带2×2.5m,非机动车道2×3.5m。施工图设计与可研报告及初步设计相比,增加了5m宽的路基,同时采用双黄线取代初步设计中3m的中间带。经向安远县交通运输局调查,施工图设计之所以变更初步设计的技术指标,是基于与实际已建设的K597+036.72—K604+965路段的技术指标相对应,而已建成的K597+036.72—K604+965路段中央分隔带为双黄线加中央分隔栏。

2014年11月3日,赣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事故路段改建工程路面结构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批复,同意K594+650至K597+036.7路段(对应现G238国道桩号为K518+263至K520+649)路面结构层由原水泥砼面层变更为沥青砼层。

该路段于2014年10月开工建设,2016年5月主线完工,2017年12月21日交工验收;2020年10月21日,赣州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该项目质量专项验收,综合评价等级为合格。2020年11月30日,赣州市交通运输局向安远县交通运输局下发该项目改建工程质量专项验收情况的通报,同意该项目通过质量专项验收;同时指出,一级路按现行设计规范,应增设中央分隔栏。2021年2月3日,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给安远县财政局下发抄告单,同意由安远县交管大队组织该路段增设中央分隔栏项目,概算费用控制在89.74万元以内,具体费用由安远县财政局按进度据实拨付。

 2017年9月30日,赣州市公路局与安远县人民政府签订赣州市普通公路所有权及养护管理权移交协议,由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将该段公路的所有权及养护管理权移交给了安远县人民政府。安远县人民政府指定安远县城市管理局承接养护管理工作,但事故路段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及批复文件、建设资料、交竣工验收资料)仍在安远县交通运输局,安远县城管局仅承担路面保洁、绿化带养护等管理工作。

(五)事故路段联勤执勤情况

寻全高速“1.26”较大事故发生后,安远县抽调力量在辖区内国省道、高速路出入口设置了11个24小时固定执勤卡点,其中事故路段的三排执勤卡点位于事故地点往县城方向1.5Km处,主要负责对进县城方向的7座及以上客车、面包车进行登记检查,对其他车辆进行抽查。事发当日凌晨0时至4时有1名民警、4名辅警执勤。

)天气情况

据安远县气象局资料显示,2021年2月7日0时至2月8日凌晨5时,全县无降水,能见度良好,无大雾天气;2月8日凌晨1时至3时,安远县国家气象观测站(距离事故地点约5km)水平能见度观测数据在13013m至14127m之间。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月7日下午,郑素华驾驶登记在其父名下的赣B7086P小型轿车,从定南县到安远县,于当日17时32分经过安远县南安隘卡口进入安远县城。当晚22时30分,由陈龙驾驶赣B7086P小型轿车载着郑素华、张小飞、陈洁以及陈龙妻子、儿子等人,沿G238 国道自县城前往安远县版石镇,当晚22时52分到达版石镇,陈龙一家下车后,由陈洁驾驶赣B7086P小型轿车载着郑素华、张小飞前往版石镇一桌球室,与陈晨、李鹏、李源一起打台球。2月8日凌晨010分许,陈洁、郑素华、张小飞、陈晨、李鹏、李源等6人,与随后赶来的陈龙、曾清、谢宝在严福经营的“兄弟撸串店”吃夜宵。期间11人共喝罐装啤酒(500ml/罐)三四十罐,李源、曾清、李鹏先后离开,余下陈洁等8人继续在“兄弟撸串店”喝酒吃夜宵。陈洁提议吃完宵夜后,再到安远县城酒吧玩。

2月8日凌晨2时许,陈洁等8人吃完宵夜,陈晨准备买单,问严福多少钱,严福回答“我现在喝醉了,算不出来”。在严福店门口,严福挽着陈晨说“我等下上县城可能没钱”,陈晨说“我把买单的钱转给你,1000元够不够”,严福说“转1500元给我,多退少补”。陈晨通过微信向严福转1500元。陈洁先坐上B7086P小型轿车驾驶室,严福说他要开,将陈洁从驾驶室拉下,自己坐上驾驶室,张小飞坐在副驾驶室,郑素华、谢宝、陈洁、罗伟坐后排,由严福驾驶B7086P小型轿车由版石镇沿G238 国道向安远县城区方向行驶。陈晨、陈龙目送赣B7086P小型轿车离开后,两人离开“兄弟撸串店”到另一处吃宵夜。

2月8日凌晨2时5分许,严福驾驶B7086P小型轿车离开版石镇。当日凌晨2时17分许,严福驾驶的赣B7086P小型轿车经过安远县黄陂卡口(其间距离为18.7公里)。2时18分许,当其驾车行驶至安远县G238国道K518+575处弯道路段,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实施超车时,与相对方向黄华斌驾驶的赣C1Q563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F6695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头相撞。相撞后,赣C1Q563重型半挂牵引车方向失去控制,将赣B7086P小型轿车继续向道路左侧(安远县城区往车头镇方向)推移,赣C1Q563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左侧轮胎直接撞上道路左侧机非隔离花池大理石上爆裂后停止,小车引擎盖内开始着火。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赣C1Q563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黄华斌立即报警,并用货车水箱内的水灭火,一村民也提着灭火器赶来灭火。2时21分许,安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警后,立即组织干警赶往事故现场处置,维护交通秩序。2时35分,安远县消防救援大队接警,立即出动2车12名指战员,于2时48分到达事故现场。救援人员采用破拆手段,营救被困人员。安远县委、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成立事故应急调查处置工作指挥部,安远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挥调度。赣州市政府分管领导、市应急管理局及市交警支队主要负责人,以及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交管局有关人员立即赶赴安远县,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陈洁、罗伟经安远县人民医院120急救医生现场确认死亡,严福经安远县人民医院120急救医生现场抢救无效于当日4时30分死亡,郑素华、张小飞、谢宝经送安远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4时50分死亡。当日7时许,事故救援及现场勘察清理处置工作结束。安远县委县政府成立了“一对一”工作组,认真妥善做好相关善后工作,保持了社会稳定。

三、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相关司法鉴定意见

(一)车辆安全性能司法鉴定意见

经鉴定,赣B7086P小型轿车制动、转向、灯光性能事故前符合国标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赣C1Q563重型半挂牵引车、赣F6695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的制动、转向、灯光性能事故前符合国标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二)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

1.黄华斌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2.严福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6.08mg/100mL,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联合检测试剂(胶体金法)检测均呈阴性。

3.张小飞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44.42mg/100mL,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联合检测试剂(胶体金法)检测均呈阴性。

4.陈洁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0.60mg/100mL,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联合检测试剂(胶体金法)检测均呈阴性。

5.郑素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61.30mg/100mL,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联合检测试剂(胶体金法)检测均呈阴性。

6.罗伟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9.40mg/100mL,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联合检测试剂(胶体金法)检测均呈阴性。

7.谢宝血液中的的乙醇含量为59.39mg/100mL,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联合检测试剂(胶体金法)检测均呈阴性。

(三)车辆碰撞形态司法鉴定意见

事故发生时,从安远县城区方向沿G238国道往车头镇方向行驶的赣C1Q563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F6695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前部左侧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赣B7086P小型轿车前部发生迎面碰撞,碰撞后,赣C1Q563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F6695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将赣B7086P小型轿车继续向前推移。

(四)车辆行速鉴定

B7086P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32公里/小时—144公里/小时。

(五)与事故相关的其他司法鉴定

1.对事发时赣B7086P小型轿车是否占道行驶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事故发生时,赣C1Q563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F6695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与赣B7086P小型轿车在道路中心线右侧(从安远县城区往车头镇方向)第一车道内发生碰撞;赣B7086P小型轿车处于占道行驶状态。

2.赣C1Q563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F6695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行车记录仪内存卡的储存内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对赣C1Q563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车记录仪内存卡的储存内容进行鉴定,共获取修复及恢复文件392个。检查恢复后所有文件内容,未发现记录有本次事故发生时的文件。

四、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1.当事人严福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所载乘客超过核定人数的赣B7086P小型轿车,在事发路段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至施划有人行横道及菱形减速标志的路段未减速慢行,且在有禁止掉头、超车的双黄实线路段强行超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22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38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43条第二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及第四项:“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第49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以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42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或者标线标明的速度。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且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路段,城市快速路和一级公路最高时速为九十公里,二级公路最高时速为七十公里,城市其他道路最高时速为六十公里。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最高时速为二十公里”之规定。

2.当事人黄华斌驾驶赣C1Q563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F6695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行驶至施划有人行横道、菱形减速标志清晰的路段时,未减速慢行且遇紧急情况采取避让措施不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原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以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38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有关人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是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间接原因之一。赣B7086P小型轿车使用人郑素华以及当晚聚餐喝酒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22条第三款“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第49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之规定,允许、纵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的严福,超速驾驶赣B7086P小型轿车,且超过核定的人数。

2.道路运输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道路运输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第25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15条之规定,对挂靠本企业的从业人员,没有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措施。

3.事故路段不符合一级公路标准规范,路面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设计单位违反《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JTGB01—2003第3.0.4条以及《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GD20—2006第6.3.1条“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整体式路基断面必须设置中间带。中间带由中央分隔带和两条左侧路缘带组成。高速公路和作为干线的一级公路,中央分隔带宽度根据公路项目中央分隔带的功能确定。作为集散的一级公路,中央分隔带的宽度应当根据中央隔离设施的宽度确定”之规定,在事故路段改建工程初步设计已经设置了3m中间带的情况下,应建设单位的要求,在施工图设计中变更了中间带。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对设计单位未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审查把关不严。相关管理单位在有关部门排查发现并要求整改该路段安全隐患后,未及时采取有效的临时管控措施。

4.路面秩序管控有差距。寻全高速“1.26”较大事故发生后,安远县抽调力量在辖区内国省道、高速路出入口设置了11个24小时固定执勤卡点,其中事故路段的执勤卡点位于事故地点往县城方向1.5公里处,事故当日凌晨0时至4时有1名民警、4名辅警执勤。但警力配置不合理,路面巡逻力量不足。

五、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已在事故中死亡的责任人员

1.严福,赣B7086P小型轿车驾驶人。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鉴于其在事故死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2.郑素华,赣B7086P小型轿车管理使用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条、第22条、第49条之规定,允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的严福,超速驾驶赣B7086P小型轿车,且超过核定的人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责任。

3.陈洁、张小飞、谢宝、罗伟,当晚聚餐喝酒人员,赣B7086P小型轿车乘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条、第22条、第49条之规定,纵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的严福,超速驾驶赣B7086P小型轿车,且乘坐超过核定人数的车辆,对事故后果的扩大负有一定的间接责任

(二)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黄华斌,赣C1Q563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F6695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之规定,夜间行驶没有降低行驶速度,对事故负次要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之规定,由交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陈晨,当晚聚餐喝酒召集人及付费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条、第22条、第49条之规定,纵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的严福,驾驶赣B7086P小型轿车,且超过核定的人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间接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等相关规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高安市邦云物流有限公司。赣C1Q563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25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15条之规定,2020年1月至2021年2月,该公司组织了14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安全学习教育(每月1次),但挂靠该公司从事道路运输的黄华斌,没有参加过一次安全培训教育。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4条之规定,移送高安市运管部门依法处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民法典》1211条之规定,依法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4.南城县通顺汽车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赣F6695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登记所有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25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15条之规定,对挂靠该公司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黄华斌,没有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措施。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4条之规定,移送南城县运管部门依法处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民法典》1211条之规定,依法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5.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事故路段设计单位。违反《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JTGB01—2003第3.0.4条以及《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GD20—2006第6.3.1条“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整体式路基断面必须设置中间带。中间带由中央分隔带和两条左侧路缘带组成。高速公路和作为干线的一级公路,中央分隔带宽度根据公路项目中央分隔带的功能确定。作为集散的一级公路,中央分隔带的宽度应当根据中央隔离设施的宽度确定”之规定,在事故路段改建工程初步设计已经设置了3m中间带的情况下,应建设单位的要求,在施工图设计中变更了中间带,导致事故路段建设不符合一级公路标准规范。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6条之规定,由赣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处理。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安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有关人员。2月10日,安远县委已经免去梅小龙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长职务,安远县公安局党委已经免去陈明的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版石中队中队长的职务。由安远县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2.安远县交通运输局有关人员。安远县交通运输局有关人员在组织协调事故路段施工图设计过程中,要求设计单位改变业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指标,导致事故路段不符合一级公路标准规范,从而埋下路面隐患。在有关部门排查发现并要求整改该路段安全隐患后,未及时采取有效的临时管控措施。由安远县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3.赣州市交通运输局有关人员。赣州交通运输局有关人员在组织事故路段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对设计单位违反《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JTGB01—2003第3.0.4条以及《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GD20—2006第6.3.1条之规定,变更初步设计已批复的3米中间带,导致事故路段建设不符合一级公路标准规范的问题,审查把关不严。由赣州市交通运输局调查处理。

(四)其他处理建议

1.安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安远县交通运输局。责成其向安远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由安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2.安远县人民政府。根据《赣州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有关规定,2月10日,赣州市人民政府对安远县人民政府进行了约谈。2月12日,赣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给予安远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黄牌警告。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发生后,安远县委、县政府痛定思痛、深刻反思、迅速行动,县委常委领导班子带头,组织各级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深刻反思在思想认识、责任落实、执法监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完善制度机制;由县领导带头,组织13个安全专委会和各乡(镇),开展地毯式、拉网式、全覆盖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对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县纪委监委组建专项督查组,倒查追究工作责任。通过一系列坚决有力的举措,初步扭转了安远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安远县要进一步深化举措,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其他地方和各部门要引以为鉴、举一反三,全面查找薄弱环节,坚决堵塞安全漏洞。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各部门必须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开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学习,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坚决落实中央、省、市的部署要求,时刻绷紧安全之弦,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专题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源头治理,坚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坚决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二)深化隐患排查整治。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深刻汲取教训,采取超常规的力度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紧盯国省道和农村道路以及长下坡、临水临崖、急转弯等重点路段、重点企业、重点车辆、重点驾驶人,紧盯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关键风险,紧盯未设置中间分隔带的一级公路,对发现的隐患全力开展整治,实施闭环管理。对一时难以落实整改且又无法保证安全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降速、增设标志、派人监控等临时管控措施,确保安全。

(三)强化交通安全管控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重拳出击,强力开展道路运输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从严从重惩治酒驾、醉驾、超员超载超速、非法改装、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顶格处罚;要盯紧看牢“两客一危一校一面”等重点车辆,决不让“不合格的人开上车、不合格的车开上路”;要重点加大国省道、农村道路上的管控力度,在事故多发、违法突出、车流集中的三类重点路段,加强路面显性用警,强化路面巡查管控和安全提示,确保在重点路段有人执勤、有人指挥、有人疏导,坚决遏制事故发生。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对照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逐一摸排,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道路运输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措施。

(五)坚持严格执法问责。各地党政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靠前指挥,分管领导要各负其责、一线督导,挂点领导要现场办公、解决问题,确保一杆子插到底,打通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加强沟通协调,坚决杜绝行业与行业、属地与属地、行业与属地之间的监管盲区,决不能因为交叉形成空档和断档。必须落实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制度,坚持以“零容忍”态度铁腕执法、铁面执纪,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严重失信企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绝不姑息。各地各有关部门对近期发生较大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依法依规、从重从快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严肃问责。

(六)加强事故警示教育各地各部门要引导人民群众切实增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提升安全防范能力,真正以事故教训推动促进工作。要运用“两微一端”等各类宣传媒介,剖析事故案件,倡导文明交通理念,传播交通安全常识,提示广大交通参与者关注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营造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处处讲安全的社会氛围,让拒坐“黑车”、围剿酒驾、抵制超员超速等安全文明的行车乘车行为,成为社会各界强大的共识,从而有效地预防各类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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