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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赣州市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办法(暂行)》等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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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府201811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赣州市

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办法(暂行)》等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增强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统一部署,我市开展了涉及产权保护制度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废止以下文件:

1.《赣州市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办法(暂行)》(赣市府发〔200839号);

2.《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赣市府发〔201221号);

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建设赣州市章江新区总部经济区(首期)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115号);

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赣州市章江新区总部经济区(首期)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138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18829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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