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府办发〔2026〕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现将《赣州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6年8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的决策部署,根据《江西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聚焦解决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公平适度、保障基本、统筹有序,建立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长护险制度,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到2026年底前先行实施就业人员长护险制度,2027年将未就业人员纳入长护险制度保障范围。
二、主要内容
(一)参保对象
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人员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护险。省直有关单位参加我市长护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长护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保、同步缴费。
(二)筹资渠道
建立健全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化筹资渠道。建立长护险制度当年,在充分测算评估,确保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后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少于12个月,且不出现当期赤字的基础上,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的6.8%费用中划转0.15%费用作为长护险单位缴纳费用,其余6.65%费用仍作为职工医保单位缴纳费用。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护险的个人缴费。
(三)筹资标准
(1)单位职工。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按月缴纳,费率为0.3%;单位职工费率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均为0.15%;缴费基数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费率,在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向税务部门申报,按时足额缴纳长护险费。职工个人需缴纳的长护险费,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中代扣代缴或者由用人单位从个人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
(2)退休人员。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费率为0.15%,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经本人同意,个人缴费部分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中代扣代缴。
(3)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也可选择按未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保。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单位职工医保政策参保的,按年度缴纳保费,缴费基数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
(4)未就业人员。未就业人员长护险筹资费率为0.3%,由个人和财政按1:1分担,财政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缴费基数为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缴费。建立长护险制度的当年,未就业城乡居民费率为0.15%,自第2年至第5年逐步平稳过渡到0.3%(即:第1年费率为0.15%,第2年费率为0.18%,第3年费率为0.22%,第4年费率为0.26%,第5年费率为0.3%)。
(5)困难人群。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予以分类资助,其中:居民医保全额资助人员,长护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居民医保定额资助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照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的50%予以资助。省级及以下财政分担比例参照居民医保资助参保政策。
(6)18周岁以下人员。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人员中无法跟从参保的,可视同参保。
三、待遇保障
(一)保障对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正常享受待遇,按时足额缴纳长护险费用,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长护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根据上级部署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并根据基金支出需求动态调整费率。
(二)待遇支付范围
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长护险服务项目目录。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的长护险服务项目范围内的服务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承受能力,按照上级统一部署,适时扩大保障范围,并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
(三)保障标准
1.起付线。不设起付线。
2.服务方式。支持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社区护理等服务提供方式。根据失能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
3.支付比例。
(1)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在机构护理的,支付比例为65%;社区护理的,支付比例为70%;居家护理的,支付比例为75%。
(2)灵活就业人员。依据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
(3)未就业人员。在机构护理的,支付比例为45%;社区护理的,支付比例为50%;居家护理的,支付比例为55%。
(4)18周岁以下人员。18周岁以下人员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照未就业人员的待遇标准享受待遇。
4.支付限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具体支付限额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不予支付范围
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护险相关服务待遇。
(五)护理服务项目
符合规定的长护险参保人员享受生活照料服务和医疗护理服务项目,必须统一执行国家医保局制定的护理服务项目目录,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服务范围。
(六)激励约束机制
落实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参保的未就业人员按照规定适当提高支付比例。除国家和省明确的特殊群体外,对未在我市长护险制度启动时初次参保以及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情形,实施待遇享受等待期、阶段性调低待遇水平等约束性措施。待遇享受固定等待期原则上按照6个月设置,并随着断保年限的增加相应延长等待期。
(七)做好政策衔接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做好长护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支持、引导和鼓励通过慈善捐赠等多种渠道,对特定人群参加长护险个人缴费部分和享受待遇的个人自付费用给予补助。
四、管理服务
(一)失能等级评估
执行全国统一的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和管理办法。统筹利用现有评估认定力量,支持发展专业独立的社会化评估机构。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和服务计划制定中的作用。建立评估费用个人和基金合理分担机制。参保人首次评估通过的评估服务费,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基金支付。建立健全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机制。评估服务费用分担和标准,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同意明确。
(二)定点服务管理
长护险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做好定点服务机构资源合理配置,加强服务机构内部运行、服务提供、基金使用、信息化支撑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逐步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确定定点长护险服务机构。鼓励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定点机构范围。加快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机制,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定点准入条件和管理细则由市医保局结合我市实际另行制定。
(三)支付管理
建立符合长护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针对不同服务模式,完善按床日、按服务时长等支付方式,明确各种付费方式的适用范围、实施条件等。加强基金结算管理,建立适应长护险特点的总额付费机制。
(四)基金管理
长护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市级统筹,基金统收统支,资金统筹使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将长护险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健全基金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金财务制度,加强基金财务管理,规范基金收支,做好基金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在长护险基金出现运行风险或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时,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筹资标准和待遇政策提出调整意见。
(五)基金监管
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完善对欺诈骗保人员、机构惩戒机制,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基金安全。完善长护险监管长效机制,逐步将长护险基金使用纳入日常监管、智能监管、社会监督等监管范围。加大长护险基金监管执法力度,做好协议管理与行政监管衔接,建立健全重要线索、重大案件联查联办和追责问责机制,坚决守住基金安全底线。
(六)经办管理
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经办服务体系。科学编制长护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加强定点评估机构和服务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定点机构服务行为。构建长护险评估和服务质控体系。加强对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和参与经办的第三方机构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强化考核结果应用,不得将基金交由经办长护险的第三方机构代管代拨。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做好跨统筹区长护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参保、异地享受待遇等相关工作。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保缴费工作,确保按规定享受待遇。加快长护险信息化建设。各县(市、区)及市本级长护险经办工作由基本医保经办承担部门负责。
(七)委托服务
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有序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相关费用依协议约定从长护险基金中支付。经办服务费率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与长护险相衔接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满足参保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护理保障需求。
五、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深刻领会长护险对构建更加全面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综合协调和调度,积极稳妥推进制度落地见效。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长护险工作有序开展。医保部门负责全市长护险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加强对基金筹集、失能等级评估、待遇支付、协议管理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做好对长护险基金运行的监测分析,确保长护险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配合做好基金测算,加强对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会同医保部门制定、调整完善长护险筹资和待遇标准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统筹配置养老服务资源;配合医保部门规范定点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失能等级评估、评估人员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民政补贴制度的衔接,做好重度失能人员数据共享等工作。卫健部门负责做好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医疗行为管理和技术指导等工作;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护理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护理服务能力;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和护理服务计划制定中的作用;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失能等级评估、评估人员管理工作。人社部门负责配合做好长期照护师技能培训和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配合做好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人员、退休人员养老金数据共享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做好长护险保费征收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防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和帮扶工作。残联配合做好长护险制度与残疾人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配合医保部门做好重度残疾人身份认定的数据共享及残疾人参保等工作。财政、民政、卫健、残联、医保等部门共同负责加强保险体系和服务体系协同联动、探索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做好长护险与补贴制度的衔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协同推进长护险顺利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加大长护险政策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要跟进掌握长护险制度建设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要建立风险防范和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遇有重大舆情风险,及时报告并妥善应对处置。要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制度政策、体制机制、措施办法的衔接配合,确保长护险工作稳步推进。
六、其他事项
(一)长护险配套文件由赣州市医疗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二)本实施方案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国家、省有新政策规定的,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相关附件下载: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