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6年8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赣州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管理,完善资产租赁规范管理机制,促进国有企业资产租赁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合法规范、高效务实,提升资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及定义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赣州市人民政府授权相关监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企”)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与市属国企统称为“企业”)。
(二)本指导意见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所有及实际管理的房产(含地下建筑物)、土地及其附着物等不动产和机器设备、车辆等动产。
(三)本指导意见所称资产租赁,是指企业作为出租方,将本企业拥有产权或实际控制权的资产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承租方”)使用,并由承租方支付租金的行为,包括公开招租与非公开协议招租。企业的存量住宅用于分配给本企业职工租住的情形除外。政府对公有住房、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拆迁安置房、停车位、公建配套等特殊资产租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融资租赁业务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四)本指导意见所称公开招租是指企业通过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官网、信息公开栏等公开渠道发布招租公告,采取现场(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等公开交易方式,广泛公开征集承租方的活动。其中,通过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租称为进场公开招租,进场公开招租以外的公开招租活动称为自行公开招租。
二、工作职责
(一)市国资监管部门是企业资产租赁的监管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引导市属国企加强资产资源整合,发挥协同效益;
2.指导、督促市属国企建立健全资产租赁管理制度;
3.监督企业资产租赁行为,查处违规行为;
4.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属国企是企业资产租赁决策、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完善本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建立“制定方案、决策审批、实施招租、日常管理、风险防控、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的资产租赁流程并落实,保障招租工作可追溯、可考核、可问责;
2.组织实施、审批本企业资产租赁事项,认真督导、检查、规范本企业资产租赁工作;
3.统筹利用本企业资产资源;
4.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企业内控制度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企业进场公开招租的服务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完善标准化资产租赁交易制度和操作流程;
2.提供企业信息发布、线上和线下服务等平台功能;
3.对招租单位、招租中介机构、竞租人进场公开招租的异常行为进行提醒,向国资监管部门反馈异常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决策审批
(一)企业资产租赁应严格按照本指导意见及本企业制定的资产租赁管理制度实施,切实履行内部审批程序,重大资产租赁事项应按照国资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议事规则集体决策后实施。招租方式、招租底价、到期续租、转租等应当纳入集体决策范畴。
(二)企业拟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单次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年;因承租方对资产升级改造需投入较大等原因,经企业充分论证规范决策后,租赁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年。
(三)因公共利益、市(县)政府产业引导、重大招商引资、大额固定资产投入或其他扶持政策等原因,租赁期限可延长超过12年,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同时,企业应切实做好风险评估,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事前按资产管理关系征询市国资监管部门意见,并及时将企业审议通过的租赁方案报市国资监管部门备案。对于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由市国资监管部门呈报市政府批准。上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权属证明、市属国企决议文件、法律意见书、风险防范措施以及市国资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四、招租程序
(一)企业资产租赁须坚持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
(二)企业资产公开招租应做好信息公开。进场公开招租项目应通过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依规进行信息披露。自行公开招租项目应在市场认可的公开信息平台发布,如企业网站、公众号、中介机构、专业租赁网站媒体等,招租信息公告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企业组织公开招租应当严防走过场、弄虚作假、内外串通等行为。
(三)企业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租赁资产进行评估或自行组建专业询价小组进行市场询价,将评估或询价结果作为租赁底价的定价基础。评估结果明显不合理的,企业可按流程和有关规定选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四)企业资产租赁在同一评估报告有效期内首次公开招租的底价不得低于评估结果。流拍后降价招租的,新的招租底价低于评估结果90%时,招租底价及后续降价方案应当经招租行为批准(备案)单位书面同意。
五、招租方式
(一)企业招租行为应当以公开竞争为主,除本指导意见列明的必须进场公开招租、可以自行公开招租或非公开协议招租的情形外,企业其他资产租赁行为也应当实行公开招租。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非公开协议招租:
1.涉及国计民生、社会维稳、公益性、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资产租赁,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影响公共卫生和社会秩序等造成重大影响的资产租赁;
2.经民政部门核准同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卫健部门认定的托育机构,教育部门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的资产租赁。其中,对闲置的符合规划的国有资产场所,可无偿或低偿(低于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的50%以上)安排用于养老服务;
3.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医疗机构、科研单位等)办公及非营利性社会公共服务的资产租赁;
4.市属国企及其下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的资产租赁;
5.承租后非用于对外经营的单宗住宅、单宗停车位资产租赁;
6.租赁价值较低(月招租底价不高于1000元)的资产租赁;
7.租赁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资产租赁。
(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自行公开招租:
1.因招商引资或盘活资产等,需要采取以修代租、联合经营、保底加分成、流量变现等新模式的租赁事项。其中,“以修代租”指承租方以负责或承担的修缮费用抵扣主要租金;“联合经营”指双方按约定共同投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保底加分成”指设置最低租金保底额,再按营业额或利润等指标超额分成;“流量变现”指将项目的人流、数据等资源转化为商业价值(如广告、导流佣金等)作为租金构成部分;
2.对承租方业态、品牌、生产经营范围或其他方面有明确且合理的特定要求,由单一主体统一运营管理的商业综合体、商业街、产业园区等资产租赁事项。
(四)除上述可以非公开协议招租、自行公开招租的情形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必须进场公开招租:
1.单宗建筑物资产的租赁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
2.单宗资产的招租底价每年在10万元及以上。
(五)经市政府或市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备案或要求采取特定招租方式的特殊资产租赁,依市政府或市国资监管部门意见执行。
(六)严禁企业以故意拆分等方式规避进场公开招租。多宗资产合并出租的,应当合并计算为单宗资产租赁面积和租赁价值(底价)。对于非公开协议招租的,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用途必须符合非公开协议招租的特定情形,并附带相关违约责任条款。
六、日常管理
(一)企业应当加强合同管理,及时与承租方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加强对合同审核、管理和履约监管。企业应当在租赁合同中要求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的结构和用途,不得擅自改扩建。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承租后的使用用途不得与建筑物原批准的规划用途冲突。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义务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资产安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企业资产租赁原则上不允许转租,在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承租方未经企业同意转租的,企业可依法解除合同。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租的,承租方提出书面申请,企业应对次承租方进行资格审查,并由原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转租。转租合同必须事先征得出租企业的同意,否则不得转租。
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承租方剩余租赁期限。企业应谨慎审查转租期限接近或等于原合同期限的转租申请,严禁以各种形式直接套取中间差价、不进行经营的转租行为。
(三)资产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原承租方提请续租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并经原决策机构批准的前提下可以续租:履约记录良好;接受企业续租方案。
只能续租一次,且期限不能超过原合同或3年(取低)。
(四)企业应做好资产空置情况记录,查明原因,对空置时间较长的资产优先招租,适当调整招租条件,增加配套设施,加快解决空置问题,降低空置率。
七、监督检查
(一)市国资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工作的指导,对企业落实公开招租情况进行监督,推动企业规范租赁管理行为。
(二)企业风控、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对本企业资产租赁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资产租赁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同时,市属国企应加强对资产租赁情况的企务信息公开,并建立资产租赁不规范行为的举报信访渠道,及时核实举报信息,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企业应当严格按规定流程出租国有资产,严禁职工个人私自出租国有资产,严禁私设“小金库”截留资产出租收入、坐支资产出租收入或以消费方式冲抵租金收入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收取租金。对长期拖欠租金的承租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追讨,并限期收回租赁资产,且不得允许其参与续租和承租其他资产。加强对承租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四)企业相关责任人在资产租赁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资监管规定,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八、其他
(一)市属国企在赣州市区域外资产租赁,由企业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国资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指导意见规范国有资产租赁行为。
(三)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解释工作由赣州市国资委负责。《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24〕3号)同时废止。
(四)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的资产租赁事项,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相关附件下载: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