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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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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根据《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1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

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和省政府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按照谁征地、谁负责”“先保后征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一)参保补贴标准。赣府厅字202256号文件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调整为按年核定,补贴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参保缴费年补贴标准为:当年执行的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12%×12(个月)。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选择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符合待遇领取最低缴费年限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待遇领取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相关政策规定延长缴费年限,待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同时必须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不得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被征地农民选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由个人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缴费补贴按规定标准逐年划入个人账户,补贴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个人缴费年限已满15年或个人缴费不满15年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但政府缴费补贴年限未满15年的,在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以领取待遇当年的政府缴费补贴标准为基数,将剩余年限的政府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对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以认定被征地农民当年的政府缴费补贴为标准一次性划入其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的政府缴费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已达到或超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规范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程序

(一)完善被征地农民认定公示程序。被征地农民的认定应经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县级联审三个环节,并且每个环节必须对拟定的缴费补贴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拟征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财政等部门最终确定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人员名单。

(二)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资金。各地要按照先保后征的原则,坚持谁征地、谁负责多渠道筹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先按《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预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后报批征地;先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后实施征地。要规范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预存资金和土地出让收入计提资金,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单独列支、专款专用,确保政府缴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县市、区在组织用地报批时,社会保障预存资金统一预存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代管账户。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各地要以政府名义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预存资金返还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进展情况办理预存金返还。

(三)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方案审核程序。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方案的审核应按逐级申报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凡未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审核,征地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征地。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含瑞金市、兴国县、于都县、宁都县、石城县)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上报审核的材料需要规范书写、内容完整、意见明确、数据准确,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作退件处理。

三、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深刻认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宣传参保政策,引导被征地农民选择适合自己的参保方式,做到尽早参保。

(二)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完善政府主导、多部门联动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部门之间要建立被征地农民信息数据共享机制,落实部门责任,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三)强化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将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征地实施情况、被征地农民参保和缴费补贴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各县(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半年要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政策落实情况,对政策落实不到位、未履行职责造成重大舆情、群访事件或产生不良影响的,视情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上级约谈等措施。

本通知自20231210日起施行。2022614日至本通知施行之前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参照本通知执行。此前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省另有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