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解读
赣州市政府法制办
2007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这部与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它的颁布和实施,社会各界普遍关注。今天,我就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和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等问题作个解读。
一、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背景
背景一 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企业需要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为吸引外资,加快发展,我国在企业所得税上实行的是“双轨制”,外资企业适用的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外资税法),税收上享受超国民待遇,而内资企业适用的是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简称内资税法)。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内、外资企业分别立法,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内资企业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中,面临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如果继续采取内资、外资企业不同的税收政策,将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不但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相悖,而且也会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
背景二 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迫切需要改革。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执行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已经不适应新形势要求。比如,现行税法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存在对外资企业偏松、内资企业偏紧的问题,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企业要求统一税收待遇、公平竞争的呼声较高。再比如,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存在以企业身份论优惠的现象,同样的项目,外资有优惠,而内资没有优惠,一些内资企业为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搞“返程投资”,即“假外资”,这样不仅扭曲了企业的经营行为,也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还有,现行2部税法实施10多年了,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针对新情况及时完善和修订。此外,国家财税部门发布的许多重要税收政策,也需要及时补充到法律中去。
背景三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增长时期,国家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都比较强,是进行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有利时机。
在这种背景下,为尽快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精神,共同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征求意见稿)》,国务院于2006年9月2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这部法律。国务院正在根据这部法律制定实施条例,对有关规定进行细化,这个实施条例将与新税法同时实施。
二、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
新税法共八章60条。新税法最大的亮点,就是将外资企业所得税和内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不偿失税,也就是两税合一,并且统一税率为25%。这部法律的主要内容集中体现在“四个统一”上:
1、统一适用,即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外,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适用统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依照新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统一税率,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同时规定了两档特别税率:对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对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
目前,我国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为33%,但是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税率档次多,不同企业差距大。新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确定为25%,比现在33%的税率下降了8个百分点,这个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
3、统一税前扣除办法,提高税前扣除标准。
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成本费用扣除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总体上是内资企业偏紧、外资企业偏松。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的不一致,也是造成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相差较大的原因之一。为此,新税法对此做了统一规范,该法第八条规定,对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比如,企业的研发费用、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工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及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等,都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或减计收入。
4、统一税收优惠,建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优惠。
新税法改变以前以企业身份论优惠、以企业所属区域论优惠的做法,突出产业优惠这个重点,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将原来的以区域优惠、直接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间接优惠为主的格局。比如,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 征收企业所得税,只要是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都可享受;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 % 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林、牧、渔业项目、公共基础实施项目以及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用于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可按一定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等。目前,国务院相关部门正在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进行研究论证。
此外,新税法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同时,为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并享受优惠的老企业,规定了5年的过渡期;原来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继续享受优惠到期满为止。
三、企业所得税法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和给我们的启示
新税法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它改变了我国长期实行的企业所得税“双轨制”,也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之一。许多专家认为,新税法不只是统一和降低税率的问题,更是对我国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的制度性确认,也是为内资企业松绑减压、实现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生存环境,从而增强竞争力的制度保障。新税法的颁布和实施,必将对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1、从发展环境方面看,新税法的实施将为各类企业营造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我们注意到,新税法实施后,虽然对内、外资企业的税负会产生影响,不同类型企业的税负将会有一定程度的变化,内资企业的税负将有所减轻,而外资企业的税负将略有上升,但是,从深层次来看,新税法的实施,将有效解决目前内、外资企业由于税收待遇不同造成的税负差异大、竞争不公平等问题,使内资企业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与外资企业展开竞争,使各类企业在税负公平的条件下平等竞争,这就为各类企业创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有利于增强各类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从长期来看,必将促进市场经济规模的整体发展,为经济增长提供长久的推动力。
2、从产业发展方面看,新税法的实施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的升级和合理化。新税法不再以企业的身份来优惠,也不再以企业所属的区域来优惠,而是以产业导向来优惠,实行鼓励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环境以及发展高新技术等以产业导向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产业、环保节能产业、创业型产业、农林牧渔产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及小型微利企业等,都是优惠的重点,新税法的这种优惠导向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科技创新、可持续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和要求,有利于引导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的升级和合理化。从我市情况看,我市走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路子,引进战略投资者,对钨、稀土、氟盐化工等优势资源进行深度加工、深度开发,延长产业链,培植壮大优势产业集群的战略决策,符合国家的产业方向和产业政策,也符合新税法的优惠导向,新税法的实施,将有利于加快我市优势产业集群建设。
3、从开放型经济发展方面看,新税法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新税法实施后,外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的超国民待遇走向终结,这也意味着外资进入的门槛有所提高,这样短期内可能会给招商引资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但是,从新税法的立法精神来看,抬高外资进入门槛是有针对性的,它挡掉的是那些污染大、能耗高、科技含量低的项目,而那些符合产业导向的高新技术及环保节能项目,因为可以享受优惠,抬高门槛对它们进入没有影响,可见,新税法将有利于提高我们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我们认为,新税法实施后,对我市开放型经济的影响也不大,理由是,一方面,我国的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我国的税制有竞争力。另一方面,这几年,我们大力推进“十大体系”和机关效能建设,体制机制不断创新,发展环境不断优化,我们的整体投资环境越来越好。实践证明,一个地方是否能够引进外资,关键取决于这个地方整体投资环境的好坏,而不是单纯的税收优惠。外资选择投资地的时候,除了会比较税率外,更看重产品是否有市场,市场制度是否规范、完善,发展环境是否优良,体制机制是否创新,政府是否讲法制、讲效率、讲诚信等。另外,我市还有独特的战略资源优势及其他优势,对外资有较强的吸引力,国家的产业导向非常有利于我们引进战略投资者,有利于提高我们优势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水平。
4、从财政收入方面看,新税法的实施,将有利于做大税基,拓宽财路。新税法实施后,外资企业有一个5年的优惠过渡期,短期内对财政增收不多,而来自内资企业的财政收入因税率降低短期内也会减少,但从长远来看,税率下降8个百分点,对企业的发展隐含着很大的乘数效应和扩张效应。在经济学上,是用一条开口向下的抛物线来直观地表示税率与税收的关系,在税率适中的情况下,税收随税率的增大而增大,但是,当税率超过纳税人承受能力时,税收就随税率增大而减少,就是说,税率适中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税率过高则会影响经济发展,减少财政收入。新税法适当降低税率,我们认为,将会给经济发展带来好的效应,如,通过降低税率,对企业适度让利,可以减轻企业压力,促进企业发展;可让企业有更多盈余来改善员工待遇,改善民生,从而扩大内需,促进市场活跃;此外,税负的减轻和政策的公平有利于新兴企业起步生存和发展壮大,还会刺激民间投资和需求,推动全民创业,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等等。也就是说,新税法将有利于促进百业兴旺。经济发展起来了,就拓宽了税基,政府就可以征得更多的税收。
当然,我们应当辩证地去看新税法的影响,尽管新税法带给我们的是利好的消息多,但同时也会给我们带来一些冲击。比如,我们现有的企业当中,高新技术企业少,劳动密集型的纺织、服装等一般加工业多,粗放型、档次低的企业多,还有一些是能耗较高的企业,这些企业有的对税收优惠政策的依赖性较强,有的不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新税法的实施,将给这些企业带来不良影响。为此,建议在加强新税法学习宣传的同时,相关部门可以组织力量对新税法的影响进行调研,向政府提出决策意见,使新税法的实施能更好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新税法通篇贯穿了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经济社会发展,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环保节能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等税制改革原则,它的立法精神和政策导向,也给我们带来一些启示,比如:
一是在发展思路上,要做到三个“始终坚持”,即始终坚持科学发展,始终坚持集约发展,始终坚持可持续发展,用正确的理念引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是在发展重点上,要做到三个“更加注重”,即更加注重科技进步,更加注重产业发展,更加注重社会和谐,用务实的精神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是在发展过程中,要做到三个“着力推进”,即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着力推进依法行政,着力推进机关效能建设,用优良的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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