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赣州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134号提案的回复
尊敬的邓金健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大余建立国家钨及有色金属交易集散地的建议”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需由省生态环境厅进行审核确认,市生态环境局无审批权限。另外,大余县是我市4个重金属重点防控区之一,且其矿产资源开发项目需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申请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时必须遵循“减量置换”原则,市生态环境局不能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统筹调剂。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发挥地方产业优势,近年来,我局已全力支持大余县江西翔鹭钨业有限公司退城入园技改项目、赣州海创钨业有限公司低品位钨矿生产APT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等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确认工作。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协助大余县加强与省生态环境厅沟通协调,尽力争取相关重金属总量政策支持。
感谢您对我市污染防治工作的关心和关注,敬请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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