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流程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的事项审查类型、审批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数量限制、申请条件、禁止性要求、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许可事项——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2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3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第三十条: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4 受理机构
赣州市无线电管理局。
5 决定机构
赣州市无线电管理局。
6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7 申请条件
7.1 所申请的无线电台(站)具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7.2 所申请的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网络设计合理,无线电频率有效使用,工作条件安全可靠,电磁环境符合相关要求;
7.3 所申请的无线电台(站)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资金、站址及设施,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7.4 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7.5 所申请的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7.6 所申请的无线电台(站)不会对已经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7.7 所申请的无线电台(站)有可利用的频率资源,无线电台(站)拟用频率需国际、国内协调的,应当完成国际、国内协调;
7.8 所申请的无线电台(站)具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的其他条件(开展涉及国家安全、公安、交通、广播电视、气象等业务的,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涉及电信业务经营,应当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7.9 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8 禁止性要求
经审查不满足“7 申请条件”的相关要求,则不予行政许可。
9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材料明细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1 |
申请函 |
是 |
1 |
|
2 |
相关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
是 |
1 |
|
3 |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资金、站址及设施等状况 |
是 |
1 |
|
4 |
无线电台(站)的工作条件、具体用途、电磁环境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必要时,提交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大型无线电台站) |
是 |
1 |
1 |
5 |
无线电网络设计报告,包括如何有效使用无线电频率 |
是 |
1 |
|
6 |
无线电台(站)的相关的管理措施 |
是 |
1 |
|
|
如需国际、国内协调,应当提供已完成国际、国内协调的相关资料 |
视情况而定 |
1 |
1 |
10 申请接收
市无线电管理局或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11 办理基本流程
11.1 申请申请人通过市无线电管理局或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1.2 受理11.2.1 市无线电管理局或窗口接收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于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报市无线电管理局。
11.2.2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填写不完整的,应当向申请人发放《补正告知书》。
11.2.3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11.3 审核
11.3.1 市无线电管理局于8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
11.3.2 市无线电管理局在审核申请材料时,视情况依法组织专家评审,应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属业务挂起)。
11.3.3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无线电管理局应当及时退回进行补正(不计入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属业务挂起)。
11.4 材料报批
经办人员将许可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局分管领导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签。
11.5 许可决定
局主要领导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做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
11.6 发证
市无线电管理局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制作并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含行政审批决定文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2 办理方式
现场受理。
13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和不符合项目整改纠正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14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5 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书》(含行政审批决定文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6 结果送达
16.1 由市无线电管理局或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颁发。
16.2 申请人如有需要,可留下地址提供审批结果邮寄服务。
17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7.1 行政相对人享有办理进程查询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投诉权等权利。
17.2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关系中主要应履行下述义务:
a)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b)协助公务的义务;
c)维护公益的义务;
d)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
e)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18 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797-8391606。
19 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797-8391607。
20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赣州市长征大道市政中心北楼23楼
夏令制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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