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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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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

 

事项名称

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申请(办理)条件

(一)获准入境定居的外国籍旅客(适用署令第9号)

1、申请人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境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移居境内的外国籍旅客。

2、申请携运进境的安家物品为申请人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且在境内居留期间需要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品。

3、申请携运进境的安家物品不得包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物品。

4、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获准入境定居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适用署令第58号)

1、申请人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在境内定居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

2、申请携运进境的安家物品应为申请人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自用物品及车辆(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自用物品准予免税进境;其中完税价格在人民币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物品每种限1件)。

3、申请携运进境的安家物品不得包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物品。

4、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交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附件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件(交验正本证件,提交复印件一份);

4、申请进境物品清单;

5、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取得入境定居许可后在规定期限内运进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自用物品及车辆。

2、物品运至口岸后,申请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向主管海关发送电子申请数据。

3、主管地海关收到申请人发送的电子申请数据后,审核申请人递交的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纸质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按规定受理(中国籍非居民旅客的申请人应在获准定居后三个月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向定居地主管海关一次性提出申请),否则制发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准完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在申请表中直接批注“准予进境”;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申请人凭申请表、主管海关“准予进境”的批注意见,到物品进境口岸海关办理具体验放手续。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隶属海关、办事处

其他说明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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