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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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境自用物品(不含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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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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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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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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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长期旅客申请进境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物品(“非居民长期旅客”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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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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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证件(交验原件,并提供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1份。“身份证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证》等证件,以及进出境使用的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件的有效期限在1年及以上)。
2、长期居留证件(交验原件,并提供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1份。“长期居留证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长期居留证》、《华侨、港澳地区人员暂住证》等准予在境内长期居留的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网上下载并打印申请表)。
4、提(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复印件1份)。
5、海关所需的其他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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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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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境自用物品,应当由本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出具准予进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制作关封交申请人;进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审批单证和其它相关单证予以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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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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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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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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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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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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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海关、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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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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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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