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卫计法监字〔2018〕27号
赣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赣州市2018年夏季游泳场所卫生专项监督检查
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蓉江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赣州市2018年夏季游泳场所卫生专项监督检查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联系人:市卫生计生委法监科 刘 柳 电话:8169024
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黄帮志 电话:8291310
邮箱:ssjdyk@126.com
2018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2018夏季游泳场所卫生专项
监督检查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关于开展夏季重点公共场所卫生执法监督专项行动的通知》(卫监公函〔2018〕86号)和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2018年夏季游泳场所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赣卫监督字〔2018〕2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夏季游泳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防止因游泳导致介水传染病以及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保障游泳场所的卫生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原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紧紧围绕健康赣州建设,全面贯彻落实2018年全市卫生计生工作会议精神和《2018年全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要点》的工作部署,重点监督检查全市各居民小区季节性游泳场所以及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游泳场所,切实发现和消除游泳场所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卫生安全隐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经营单位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各类游泳场所卫生合格率和卫生管理水平,强化经营单位和公众的公共卫生安全意识,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
(一)严厉打击违法行为。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及时发现并消除游泳场所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卫生安全隐患,查处违法行为,提游泳场所卫生管理水平,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众健康。
(二)强化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意识。通过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提高游泳场所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及早发现和消除各类卫生安全隐患,有效维护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
(三)营造多元共治的社会氛围。通过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提高公众的公共卫生安全意识,增进社会各界对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游泳场所卫生一直是公共场所监管的高风险领域,从历年监督抽检情况看,我市游泳场所监管仍然存在盲区,尤其是一些居民小区游泳场所、季节性游泳场所以及未发证的游泳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较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执法机构对此要高度重视,要将此次专项行动与日常监督检查、国家双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相结合,统筹计划部署,周密组织实施。市卫生计生委将适时组织市、县监督执法机构联合行动,交叉督导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各地要对辖区工作进行跟踪,掌握工作进度,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保障,确保行动取得实效。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此次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保障工作,督促本地监督执法机构与疾控机构分工协作,分别做好专项监督检查与卫生检测工作。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安排专项检测经费保障此次专项行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条件允许的地方可以向第三方检测机构购买卫生检测服务,经费由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保障。
(三)依法检查,及时公示检查结果。各地要根据夏季游泳人群多等季节特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检查,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专项行动;要及时公布12320卫生热线和本地卫生投诉举报电话,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收集违法经营线索,依法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责任单位认真整改、杜绝隐患,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微博等各种媒体以及现场公示等方式,及时公布各游泳场所的监督检查结果和卫生合格率,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督促经营单位提高行业自律、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
(四)综合治理,强化经营者卫生主体责任。各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要及时督促各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对照监督意见书进行卫生整改,并开展“回头看”,逐个组织验收,切实消除卫生安全隐患。对“回头看”整改仍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要及时约谈游泳场所法人代表,强化其卫生安全主体责任;同时采取勒令停业整顿、新闻媒体曝光、列入监管“黑名单”等措施,强制经营者自觉提高游泳场所的卫生合格率。同时,要积极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充分利用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对游泳场所卫生知识和卫生不合格对人体危害的宣传报道,提高群众卫生安全意识,积极营造社会各界支持对游泳场所加大卫生监督力度的良好工作氛围。
四、检查对象
本次专项行动采取重点监督与国家双随机抽检计划相结合方式,对全市范围内各类人工游泳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其中每个县(市、区)应抽查辖区内全部已发卫生许可证的人工游泳场所(包括学校内游泳场所);抽查各居住小区季节性游泳场所及各类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人工游泳场所不少于20家,不足20家的全部纳入检查范围。
五、检查内容
(一)卫生许可证的亮证情况;
(二)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的体检培训、各项工作记录的落实情况;
(三)游泳池水的净化消毒情况、循环净水设施配备与运转情况;
(四)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的设置和管理情况;
(五)水质自检、禁游标志公示;
(六)公共用品用具的消毒情况、及硬件设施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七)对检查的所有游泳池池水和浸脚池池水卫生消毒状况进行实验室卫生检测(检测项目:游泳池水浑浊度、游离性余氯、pH、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和尿素;浸脚池水余氯)。
六、时间安排
(一)部署自查阶段(6月)。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督促监督执法机构按照方案要求,集中时间具体组织实施,全面摸排辖区内各类人工游泳场所,尤其是各居住小区的游泳场所,切实了解底数、掌握情况,切实健全完善辖区内各类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档案,相关信息要及时录入国家卫生计生监督信息系统;要督促经营单位迅速开展自查自纠,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游泳场所,督促并协助经营单位尽快办理卫生许可证,对拒不办理卫生许可证的游泳场所,依法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集中检查阶段(7月)。各监督执法机构按照专项检查表(见附表1)进行现场监督执法检查,并结合国家重点监督抽检计划开展相关的抽检工作;各疾控机构配合监督执法机构对所有抽检游泳场所进行采样并进行卫生检测。对于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经营单位,要求立即整改,并根据违法情节轻重立案查处,重大案件及时上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三)总结上报阶段(8月)。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总结报告分为开展专项行动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四部分,并上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于7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汇总表(附件2、3)以及10张以上的现场监督检查照片,报送至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纸质版和电子版)。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于8月10日前将全市专项行动总结报告及汇总表报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市卫生计生委将适时向社会公布专项行动及抽检结果。
附件:1. 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检查表
2. 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3. 不合格游泳场所名单一览表
附件1
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检查表
单位名称: |
法人代表: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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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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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 号 卫生信誉度等级: A □ B □ C □ 未分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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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评查内容 |
评分标准 |
是 |
否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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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管理 |
1.亮证经营* |
卫生许可证未悬挂在大厅、入口等醒目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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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卫生许可证 * |
有过期、伪造、涂改、转让、倒卖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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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卫生信誉度 等级公示* |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标识未悬挂在大厅、入口等醒目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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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检测报告 * |
无有效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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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禁烟标识 |
是否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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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卫生管理制度 |
卫生管理制度不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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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管理制度未置于相应岗位的墙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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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应急处理预案 |
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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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从业人员* |
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有效的健康体检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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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知识培训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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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档案管理* |
新改扩建卫生学评价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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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岗位职责、体检、培训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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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培训考核制度、自身检查制度、水质循环净化消毒制度、水质监测制度、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更换制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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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记录:游泳池水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记录、水质监测记录、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更换记录、自身检查记录、培训考核记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记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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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资质证明文件:(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消毒设施、消毒药物、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饮水设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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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规程(游泳池水循环净化、浸脚池水、集中空调、公共用品消毒操作规程、池水净化设备维护操作规程、污水处理排放操作规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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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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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水质监测* |
游泳池每年开放前和连续开放期间应对卫生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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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期间每月经卫生监测部门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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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场开放前、开放时均应进行池水余氯、PH值、温度等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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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水质公示 * |
公示泳池室温、水温和有效氯、pH测定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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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项目不齐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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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未按场次或定时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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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禁游标志 |
无禁游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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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游标志未悬挂在大厅、入口等醒目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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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游泳衣裤出租 |
无出租游泳衣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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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设施及要求* |
14.布局 |
更衣室、淋浴室、强制淋浴室、浸脚池、游泳池的布局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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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更衣室 |
通道宽敞,空气流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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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衣柜一客一用、清洁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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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淋浴室 |
每20~30人设一个淋浴喷头,排水设施通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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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浸脚池 |
强制通过式浸脚池,长2米,深20cm,与通道同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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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水应做到每4小时更换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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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完整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有效氯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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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儿童池与成人池 |
儿童涉水池及其供水系统与成人池未隔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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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水质检测设备 |
有余氯、PH、水温等水质检测仪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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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池水循环消毒设备 |
有游泳池水循环消毒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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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水循环消毒设备正常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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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补充新水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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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消毒剂存放 |
消毒剂安全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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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液氯消毒安全措施 |
液氯消毒的安全措施应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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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池水循环操作及余氯自测记录 |
有完整的游泳池水循环净化消毒操作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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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完整的游泳池水质有效氯检测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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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公共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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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整洁,无积水、异味、积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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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间通风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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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不低于女性40人一个便池的标准,男性60人一个便池二个小便池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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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污物排泄通畅不外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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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病媒生物控制* |
有防病媒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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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废弃物处置* |
垃圾废弃物及时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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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用品卫生及要求* |
27.消毒产品 * |
无过期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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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签标注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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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有合格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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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一客一换 * |
客用物品一客一换一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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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用的清洁、消毒、保洁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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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系统 |
29.集中空调 |
空调系统竣工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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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合理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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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卫生学检测或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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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管道清洗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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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凝盘管、表冷器、加湿器、处理机组等设备每年清洗、消毒并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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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冷却塔清洗、消毒每年不少于一次并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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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过滤材料没半年清洗或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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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机械通风装置 |
是否有机械通风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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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风取风口远离污染源、开放式冷却塔、排风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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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督单位陪同人(签字): 卫生监督人员(签字):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县(市、区) 单位(盖章):
检查情况 |
违法行为处理 |
检查结果公示 |
媒体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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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检测不合格单位数 |
限期整改数 |
立案数 |
罚款单位数(家) |
罚款金额(万元) |
所辖县区公示数 |
报纸 |
电视 |
微信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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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表3
不合格游泳场所名单一览表
县(市、区) 单位(盖章):
序号 |
不合格游泳场所名单 |
监督检查不合格 |
检测不合格 |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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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卫生许可证 |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 |
场所环境与布局 |
按要求开展卫生检测 |
泳池水设施和卫生管理 |
浸脚池设施和卫生管理 |
尿素 |
细菌总数 |
池水余氯 |
浊度 |
PH值 |
大肠菌群 |
浸脚池水余氯 |
是否立案 |
罚没款(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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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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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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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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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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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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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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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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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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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填无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人数,罚没款填具体罚没款金额,其余在不合格原因下面对应栏中打√。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赣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3日印发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