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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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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00200-0702-2015-0005
文件编号:
分 类:
执法工作
生成日期:
2015-10-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责任部门:
肖某销售不合格肥料案,行政处罚
访问量:
二
〇
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兴国县工商局接到农户钟华淼投诉兴国县崇贤乡廖XX销售给他的“鑫森淼”牌
25%
的复合肥有质量问题,立即依法对这种复合肥进行了抽样送检。在
二
〇
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经广州京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而这种复合肥是肖运海销售给廖XX的,肖XX的行为涉嫌经销了不合格的复合肥料,
其行为涉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之规定
,
二
〇
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经报兴国县工商局领导批准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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