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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度“引导资金”项目财政抽查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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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县(区)供销合作社:

  接省社财审处通知,本月省财政绩效管理局将对部分2014年度“引导资金”项目进行实地重点评价,为确保我市2014年度“引导资金”项目建设全面符合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社的有关文件要求,并顺利通过省财政绩效管理局的抽查评价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石城、寻乌、兴国、全南、上犹县和章贡区、南康区供销合作社要督促2014年度“引导资金”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完善<江西省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建[2013]155号)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供销合作社关于修订<江西省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资金项目考核验收评分办法>的通知》(赣财建[2014]53号)文件要求及项目单位编制的2014年度“引导资金”项目“实施计划”要求,进行全面的“查漏补缺”工作,做到漏什么补什么,缺什么做什么,确保申报项目完全符合有关文件要求。

  二、上犹县供销合作社推荐的未完工的项目、石城县供销合作社推荐的挪作他用的项目、全南县和寻乌县供销合作社推荐的投资未达到要求的项目、南康区供销合作社推荐的网点不齐全项目以及所有票据不符和其他条件不符的项目,都必须抓紧时间在8月9日之前整改到位。

  三、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社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引导资金”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责任制,如在省财政绩效管理局的抽查评价工作中发现不符合有关文件要求的项目,市社将建议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社和当地政府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四、有关县(区)供销合作社是“引导资金”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推荐人,必须全面履行推荐人职责,确保所推荐的“引导资金”项目建设完全符合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社有关文件的要求,确保所推荐的“引导资金”项目顺利通过省财政绩效管理局的抽查评价工作。如在省财政绩效管理局的抽查评价工作中发现不符合有关文件要求的项目,市社今后对该县(区)将不再向省财政厅和省供销合作社推荐任何项目。

  五、近日,市社将组织有关人员对2014年度“引导资金”项目,进行再次督查,督促有关县(区)供销合作社和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建设的整改工作。

               

                   201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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