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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财购处字〔202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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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财购处字〔202018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赣州鑫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址:赣州市章贡区长冈路13号盛汇城市中心1号楼

你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参加了赣州捷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科技城派出所智能信息化项目(项目编号:GZJS2020-GZ-C006)的采购活动,投标时提供了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品牌型号:宇视 IPC-NVR 228-HDS2、宇视 IPC3741-IR),同时提供了对应的产品两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公沪检 152859、公沪检 166516),磋商小组据此予以加分。经本机关向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发函调查,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书面答复函标明:“我司从未生产(品牌型号:宇视 IPC3741-IR 400万全彩半球型网络摄像机、宇视 IPC-NVR 228-HDS2 硬盘录像机)这两款产品,也没有(报告编号:公沪检 152859、公沪检 166516)这两份检验检测报告”,你公司提供虚假的响应资料参与该项目投标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7593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请凭缴款码36070120000714266152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户名和开户行:江西银行赣州分行营业部,账号: 879710126200033156)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也可到赣州市非税局打印电子票据。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财政局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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