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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财购处字〔202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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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财购处字〔202017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人:江西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址: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168号华厦新村16幢

你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参加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新院建设项目临时用电(项目编号:HRC2020-GZ-C004/1)的采购活动,经竞争性磋商小组评定和采购单位确认为成交供应商。

你公司因自身原因放弃成交资格并拒签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对缴纳的响应保证金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元)不予退还,保证金上缴本级国库请凭缴款码  36070120000714265483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户名和开户行:江西银行赣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79710126200033156)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也可到赣州市非税局打印电子票据。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财政局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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