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严格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者自有产权气瓶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赣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局起草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气瓶产权置换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6月2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寄至: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37号310室(邮政编码:341000),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气瓶产权置换”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gzjsrqb@163.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气瓶产权置换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6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
气瓶产权置换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局:
为切实加强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严格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者(以下简称燃气经营者)自有产权气瓶管理规定,建立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统,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赣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近期我市部分县(市、区)在产权置换过程反映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市液化石油气气瓶产权置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气瓶产权置换工作。充装自有产权气瓶是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燃气经营者向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供气必须提供自有产权气瓶。
用户自行购买的气瓶,根据公平、自愿的原则,应统一置换成燃气经营者自有产权气瓶。
二、合理确定置换价格。燃气经营者与用户双方应依据气瓶的实际购价和气瓶已使用年限,按照气瓶折旧价20元/年,以协议的方式约定气瓶置换回收价格、报废瓶回收价格、气瓶的押金。
用户可自主选择本地燃气经营者通过折价方式产权置换;用户持有的有效期内的合格气瓶(含超期未检瓶),本地燃气经营者无条件折价置换。
燃气经营者自有产权气瓶价值、折旧、检测费、损耗等经营成本纳入气价,不得以租金、折旧费等形式额外向用户转嫁收取。
用户使用燃气经营者的自有产权气瓶,并交纳气瓶押金,气瓶押金不超过燃气经营者购买气瓶的价格,且最高不超过200元/只,气瓶押金纳入企业专户规范管理。
三、规范气瓶管理。燃气经营者向用户回购的气瓶必须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录入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统,才能作为自有产权气瓶进行使用管理,建立自有产权气瓶档案;燃气经营者回收用户自行购买且在有效期内(4年内)的气瓶后,燃气经营者把气瓶的基础信息录入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统;燃气经营者回收用户自行购买且在有效期内(超过4年)的气瓶后,燃气经营者需将气瓶送检,凭检测合格报告办理注册、登记、备案后,录入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统。
燃气经营者依法依规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使用管理,制订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气瓶充装单位要按照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并参照国家标准《特种设备信息资源管理数据元规范第1部分:气瓶》(GB/T363731-2018)和其他应用于气瓶的关于二维码、射频技术等成熟的追溯编码编制规则标准,依托安装在气瓶上的二维码孔洞码、电子芯片或其他不易损坏的数据载体,自行建立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采集生产、监督检验、充装、定期检验等数据信息并有效存储与对外公示。存储与公示的信息应当做到可追溯、可交换、可查询和防篡改。公示的信息至少包括: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基本信息、使用登记标识,检验合格标识气瓶钢印编号(或气瓶钢印标识截图)、充装介质、充装人员充装日期、充装前后气瓶检查人员等内容。充装信息平台要为气瓶定期检验机构留有数据接口,便于检验机构传送定期检验(结果)报告,更换的气瓶阀门制造单位以及定期检验不合格报废的气瓶数量等。
四、依法公示管理。燃气经营者应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相关政策、燃气销售价格、押金、回收折旧价格等信息,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燃气经营者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工作人员的操作行为。
五、加强供气合同管理。燃气经营者应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约定用户使用气瓶押金、退瓶和充气气价等相关服务内容,对用户进行燃气使用安全常识宣传,用户购气后,无偿使用燃气经营者提供的合格自有气瓶,再次购气时以空瓶换实瓶。
用户有权随时要求终止供气合同,用户凭押金收据(或供气合同)和使用的气瓶,由燃气经营者核实气瓶产权信息后,全额退还押金。
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市场(网购平台)上销售违法违规的液化石油气气瓶行为;对充装非自有产权瓶的气瓶充装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县(市、区)市监、住建部门要加强对燃气企业气瓶产权置换工作的指导,督促燃气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置换工作,既要积极推进气瓶产权置换,又要确保推进过程平稳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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