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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气瓶产权置换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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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严格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者自有产权气瓶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赣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局起草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气瓶产权置换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62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寄至: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37号310室(邮政编码:341000),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气瓶产权置换”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gzjsrqb@163.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气瓶产权置换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6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

产权置换的通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局:

为切实加强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严格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者(以下简称燃气经营者自有产权气瓶管理规定,建立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统,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赣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近期我市部分县(市、区)在产权置换过程反映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市液化石油气气瓶产权置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气瓶产权置换工作。充装自有产权气瓶是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燃气经营者向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供气必须提供自有产权气瓶

用户自行购买的气瓶,根据公平、自愿的原则,统一置换成燃气经营者自有产权气瓶

二、合理确定置换价格。燃气经营者与用户双方应依据气瓶的实际购价和气瓶已使用年限,按照气瓶折旧价20/年,以协议的方式约定气瓶置换回收价格、报废瓶回收价格、气瓶的押金

户可自主选择本地燃气经营者通过折价方式产权置换;用户持有的有效期内的合格气瓶(含超期未检瓶),本地燃气经营者无条件折价置换。

燃气经营者自有产权气瓶价值、折旧、检测费、损耗等经营成本纳入气价,不得以租金、折旧费等形式额外向用户转嫁收取。

用户使用燃气经营者的自有产权气瓶,并交纳气瓶押金,气瓶押金不超过燃气经营者购买气瓶的价格,且最高不超过200/只,气瓶押金纳入企业专户规范管理。

三、规范气瓶管理。燃气经营者向用户回购的气瓶必须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录入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统,才能作为自有产权气瓶进行使用管理,建立自有产权气瓶档案燃气经营者回收用户自行购买且在有效期内(4年内)的气瓶后,燃气经营者把气瓶的基础信息录入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统;燃气经营者回收用户自行购买且在有效期内(超过4年)的气瓶后,燃气经营者需将气瓶送检,凭检测合格报告办理注册、登记、备案后,录入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统

燃气经营者依法依规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使用管理,制订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气瓶充装单位要按照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并参照国家标准《特种设备信息资源管理数据元规范第1部分:气瓶》(GB/T363731-2018)和其他应用于气瓶的关于二维码、射频技术等成熟的追溯编码编制规则标准,依托安装在气瓶上的二维码孔洞码、电子芯片或其他不易损坏的数据载体,自行建立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采集生产、监督检验、充装、定期检验等数据信息并有效存储与对外公示。存储与公示的信息应当做到可追溯、可交换、可查询和防篡改。公示的信息至少包括: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基本信息、使用登记标识,检验合格标识气瓶钢印编号(或气瓶钢印标识截图)、充装介质、充装人员充装日期、充装前后气瓶检查人员等内容。充装信息平台要为气瓶定期检验机构留有数据接口,便于检验机构传送定期检验(结果)报告,更换的气瓶阀门制造单位以及定期检验不合格报废的气瓶数量等。

四、依法公示管理。燃气经营者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相关政策、燃气销售价格、押金、回收折旧价格等信息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燃气经营者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工作人员的操作行为。

五、加强供气合同管理。燃气经营者应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约定用户使用气瓶押金、退瓶和充气气价等相关服务内容,对用户进行燃气使用安全常识宣传,用户购气后,无偿使用燃气经营者提供的合格自有气瓶,再次购气时以空瓶换实瓶

用户有权随时要求终止供气合同,用户凭押金收据(或供气合同)和使用的气瓶,由燃气经营者核实气瓶产权信息后,全额退还押金。

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市场网购平台销售违法违规的液化石油气气瓶行为;对充装非自有产权瓶的气瓶充装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县(市、区)市监、住建部门要加强对燃气企业气瓶产权置换工作的指导,督促燃气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置换工作,既要积极推进气瓶产权置换,又要确保推进过程平稳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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