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科发〔2025〕10号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赣州经开区经发局、赣州蓉江新区社管局、赣州高新区科创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赣州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赣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4月15日
赣州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赣州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协同联动,根据江西省科技厅《江西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是市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是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技术集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服务、技术创新人才聚集培养、面向社会开放的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市技术创新中心,旨在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和配套性,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技术支撑,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三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主要依托有较强科研实力的企业,同时鼓励支持市属(驻市)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与企业以产业需求为导向联合共建市技术创新中心。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创新工作机制,营造有利环境,建成人才聚集、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优良、能在解决我市相关产业重大技术需求问题中发挥主导作用的研究开发和试验基地。
第四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坚持“聚焦产业、企业主体、改革牵引、开放协同”的原则,并实行批准组建、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市技术创新中心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给予宏观指导,根据国家和省、市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实施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二)制定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配套政策措施;
(三)负责市技术创新中心的组建、调整、撤销、监督、考核评估等工作;
(四)对条件成熟、符合省技术创新中心要求的市技术创新中心,择优推荐申报省技术创新中心,择优推荐承担省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条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是市技术创新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二)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推荐申报本部门、本地区的技术创新中心,鼓励主管部门为本部门、本地区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提供配套经费和支持政策以及必要的保障条件;
(三)监督检查市技术创新中心组建及运行情况,督促落实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所需资金、人员、场所等条件保障,协调解决组建及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实施和运行管理,协助中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做好涉及保密要求的有关工作,落实市技术创新中心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开展市技术创新中心安全检查;
(二)组建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委员会,聘任技术创新中心主任,确定技术创新中心人员安排;
(三)落实相应的条件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支持,解决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四)配合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做好市技术创新中心的考核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
(五)支持市技术创新中心开展广泛的交流合作,推动市技术创新中心资源开放共享。
第三章 组建程序与条件
第八条 市科技局围绕赣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部署以及关键领域技术创新需求,结合现有科技创新平台领域分布,优化技术创新中心布局,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九条 申请组建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应具备组织和承担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能力,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经验,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有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基础,有较强的资源整合和技术转移扩散能力;
(二)依托单位能够聚焦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展重点领域技术攻关,推动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和重大装备自主可控,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鼓励企业牵头联合市内高校院所以及其他企业共建技术创新中心;高校院所牵头建设的,必须联合市内企业共同申报;联合共建单位不超过3家。依托单位与共建单位前期应有较好的合作基础,且须签订共建协议,协议中明确共建单位对技术创新中心的人财物支持、任务分工以及各自权利和义务等。其中,依托单位自身的科研条件、研发人员、科研项目、科技成果须占到 50%以上;
(三)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应是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管理能力强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结构合理、高素质的工程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应用团队;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人才队伍,固定技术人员10人以上,原则上市技术创新中心固定人员前3位只能在一个市级平台(市重点实验室或市技术创新中心)任职;
(四)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完备,场地相对集中,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基本具备承担综合性试验任务和对外服务的能力,具备开展与市技术创新中心主要研究方向相关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并能统一管理,及时纳入江西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向社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五)依托单位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在运行管理上,应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开放运行的规章制度;
(六)对于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和面向未来产业发展重点布局的技术创新中心,根据不同产业、行业特点,相关标准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申报程序:
(一)公开申报。市科技局每年公开发布市技术创新中心申报通知,组织具备条件的依托单位通过登录赣州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填写《赣州市技术创新中心申报书》,并提交相应附件和证明材料至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推荐。市属(驻市)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等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材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遴选后通过系统择优推荐至市科技局;
(三)组织评审。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查,并委托市科创中心组织会议评审;
(四)党组会研究。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当年拟组建市技术创新中心名单,并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
(五)结果公示。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市科技局对拟组建市技术创新中心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发布批准组建通知;
(六)提交任务书。市科技局与市技术创新中心依托单位签订《赣州市技术创新中心计划任务书》。计划任务书是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考核评估的主要依据,具有行政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一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获批建设后挂“XXX赣州市技术创新中心”牌子,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管理方式,原则上不设立分中心。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需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省技术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指导咨询作用。
(一)市技术创新中心须由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人员组成管理委员会,无共建单位的由依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审定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计划、重大项目、经费预决算、主任聘用等重大事项,为技术创新中心规范建设、科学管理和持续发展提供决策支持和人财物等保障;
(二)市技术创新中心应成立由7-11名行业知名专家及牵头单位与共建单位技术骨干组成的技术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其中牵头单位和共建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技术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非牵头单位和共建单位的有影响的专家担任。技术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对技术创新中心的研发方向和研发内容、科研计划和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服务、重大学术活动以及年度工作等提出咨询指导意见;
(三)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经费主要由牵头单位和共建单位自筹,鼓励主管部门提供资助经费。市技术创新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多方共建的市技术创新中心,牵头方和共建方共同享有按照政策规定获得的补助和项目经费,协商确定分配原则,财政经费管理与使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多元化投入机制,以产学研合作或共建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支持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
第十三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主任由牵头单位选聘,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为牵头单位聘任的全职人员。
第十四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科研项目、开放交流与合作、人才培养等管理制度,规范人事、财务、安全、保密、资产等事项。
第十五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等政策措施,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第五章 考核评估与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运行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应当在1月底前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七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运行期间需变更名称、注册地或其他重大事项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至主管部门审核后,市科技局审批。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每年委托市科创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考核评估,市技术创新中心每满3年,可自愿提出参评申请。
评估以技术创新中心整体(牵头方、共建方合并为整体)为对象,评估结果分为通过与不通过。评估通过的,继续获得市技术创新中心资格,并进入下一轮评估周期,并重新签订《赣州市技术创新中心计划任务书》,每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且可享受科技创新资源支持;评估不通过的,将取消其市技术创新中心资格;每满3年未按期参加考核评估的,不享受科技创新资源支持。
第十九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撤销:
(一)连续2年未报送年度报告的;
(二)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
(三)依托单位因停产、破产、被重组、收购等情况,不能保障技术创新中心正常运行的;
(四)在市技术创新中心申报、年报、验收或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
(五)依托单位自愿提出撤销市技术创新中心的。
第二十条 被取消市技术创新中心资格的依托单位2年内不得再申报市技术创新中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5月14日起施行,原《赣州市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赣市科发〔2020〕20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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