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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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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部门:

现将《赣州市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109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项目谋划,推进重大项目前期,规范市基建投资专项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基建投资专项重大项目前期费(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由市级预算安排的,用于市属或市管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估算总投资1亿元以上,属于市本级政府投资、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市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申报范围包括:

(一)列入省大中型项目建设计划及市委、市政府批准的相关工作计划中的重大项目;

(二)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市委、市政府批准由市直部门牵头或协调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三)拟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及其他上级补助资金,申报发行企业债、外债,申请国外优惠贷款,申请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贷款的重大项目;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第四条  前期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项目课题研究、规划研究、投融资策划费用;

(二)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论证(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节能、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评估,社会稳定风险分析,PPP咨询(编制PPP可行性分析报告、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可承受能力分析报告)等费用;

(三)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费用;

(四)其他与项目前期工作相关费用。

第五条  前期费属于补助资金,单个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总投资的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原则上,一个项目(事项)只安排一次前期费,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项目(事项)已从财政其他专项资金安排了前期经费的不再重复安排。

第六条  前期费由承担相应工作的单位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报市发改委。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情况、工作进展、前期工作计划任务及完成时限、前期费支出事项及需求金额、前期费开支标准、项目前期费绩效目标、项目开工时间等。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资金申请报告,由市发改委组织评审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提出前期费安排意见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改委下达市基建投资专项重大项目前期费投资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拨付前期费资金。

第八条  项目前期费预算一经确定,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照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执行。前期费如有结余,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第九条  前期费拨付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据批准的前期费开支标准、用款计划、工作进度、合同约定等拨付资金;

(二)涉及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的,按照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前期费实行专款专用,开支标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相关单位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对前期费进行严格管理和核算,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前期费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对前期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政策、编制预算、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对市重大项目前期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三条  审计、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问题的,收回前期费或扣回违规资金,视情况取消使用单位前期费申报资格。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前期费资金未专款专用,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等情形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或套取前期费资金的;

(三)未按计划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第十四条  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等原因终止项目前期工作的,由相关单位提出市重大项目前期费核销申请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核销已支出市重大项目前期费,收回剩余市重大项目前期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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