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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省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在我省开展经营活动的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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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及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会议有关要求,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以下简称“金交所”)应严格落实不得向个人销售产品、不得跨区域展业的底线要求。

为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我局再次风险提示:江西省未批准任何外省地方交易场所在我省开展经营活动,请广大融资企业及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融资理念,不断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认真核实交易场所相关信息,主动规避外省金交所相关违规产品,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金融行为。请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等牢固树立合规经营理念,严禁违规为外省金交所提供中介、销售和支付结算等服务。

若发现外省金交所在我省违规展业活动,请及时向各地金融监管部门提供相关线索。我局将严格落实国家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有关政策要求,强化清理整顿联动协同机制,协调做好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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