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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权力清理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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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赣州市无线电管理局  审核单位: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 设定依据 2012-2014年办理件数 清理 是否 备注
2012 2013 2014 意见 涉密
1 赣州市无线电管理局 无线电频率指配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二十二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实行统一划分和分配。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设台(站)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分配给本系统使用的频率和频率进行指配,并同时抄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有关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15 21 17 保留  否  
2 赣州市无线电管理局 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十三条第三款:“在设区的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设区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照前款规定申请设置固定无线电台(站)的,事先应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设置、使用特别业务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22 26 27 保留  否  
3 赣州市无线电管理局 无线电台(站)呼号指配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十七条:“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的电台呼号,应当抄送无线电台(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的船舶电台呼号,应当抄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23 38 44 保留  否  
4 赣州市无线电管理局 设置使用地球站审批 行政许可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工信部令第7号)第四条:“设置使用地球站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机构颁发的无线电台执照。” 2 3 2 保留  否  
5 赣州市无线电管理局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违反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不遵守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四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四)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五)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信息产业部《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16号)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为他人在“三高”地点擅自设置、使用无线寻呼发射基站提供场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在“三高”地点擅自设置、使用无线寻呼发射基站或擅自改变核定的技术参数和要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工信部《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9号)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擅自设置使用陆地移动地球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17 19 23 保留  否  
6 赣州市无线电管理局 涂改、仿制、伪造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或者倒卖、出租、出借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盗用、出租、出借、转让、私自编制或者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不再具备设置或者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条件而继续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超出核定范围使用频率或者有其他违反频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工信部《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仿制、伪造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或者倒卖、出租、出借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二)盗用、出租、出借、转让、私自编制或者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三)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五)不再具备设置或者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条件而继续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七)超出核定范围使用频率或者有其他违反频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0 0 0 保留  
7 赣州市无线电管理局 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其他仪器、装置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其他仪器、装置,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4 5 保留  
8 赣州市无线电管理局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七条:“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 2 3 保留  
9 赣州市无线电管理局 违反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仿制、伪造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或者倒卖、出租、出借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二)盗用、出租、出借、转让、私自编制或者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三)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五)不再具备设置或者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条件而继续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七)超出核定范围使用频率或者有其他违反频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0 0 0 保留  
10 赣州市无线电管理局 查封无线电违法设备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四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四)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五)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3 5 5 保留  
11 赣州市无线电管理局 强制清除不符合电磁兼容要求的无线寻呼发射基站 行政强制 信息产业部《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16号)第十四条:“对在限制设置的“三高”地点设置的无线寻呼发射基站,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对不符合电磁兼容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整改无效的和擅自设置的,应当予以清除。” 0 0 0 属地管理  
12 赣州市无线电管理局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征收 行政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四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第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有偿使用。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及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赣价行字[1998]49号、赣财综字[1998]107号)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无委会)的派出机构,即地、市无线电管理处负责本地、市的无线电管理收费工作。”
168705元 192075元 163645元 保留  否  
13 赣州市无线电管理局 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四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测台(站)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国家无线电管理局《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办法》(国无管〔1995〕18号)第四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领导全国的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除军事系统以外的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 
9 12 11 保留  
14 赣州市无线电管理局 无线电监测和无线电设备检测 其他(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十条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和各级无线电监测站、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中心、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研究所,分别承担电波监测、技术审查、新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等工作。”第三十九条:“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国家无线电监测站,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监测站,以及设区的市无线电监测站,负责对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第四十条 各级无线电监测站的主要职责是:(一)监测无线电台(站)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核定的项目工作;(二)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三)测定无线电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四)检测工业、科学、医疗等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五)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98 115 137 保留 有关预备役电磁频谱管理部队监测数据涉密  
15 赣州市无线电管理局 地方无线电管理规定的拟定 其他(政策标准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二)拟订地方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三)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四)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监测。” 0 0 0 保留  
16 赣州市无线电管理局 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二)拟订地方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三)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四)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监测。” 2 2 1 保留  
17 赣州市无线电管理局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共性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0 0 0 保留  
18 赣州市无线电管理局 加处罚款 共性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0 0 0 保留  
19 赣州市无线电管理局 抽样取证 共性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 2 4 保留  
20 赣州市无线电管理局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共性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0 0 0 保留  
21 赣州市无线电管理局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共性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9 11 13 保留  
22 赣州市无线电管理局 行政复议 共性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0 0 0 保留  
23 赣州市无线电管理局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共性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5 6 5 保留  
说明:
1. 权种类别按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其他行政权力的顺序填写。
2. 设定依据填写该项目所涉及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
3. 清理意见填写保留、取消、下放、转移、整合。下放需明确下放到市或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转移需明确承接的社会组织名称。
4. 该项目有共同实施单位的,应在实施单位栏中一并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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