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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讲机办证有关问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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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无线电管理局文件 

  

  赣信赣无〔200916

  关于对讲机办证有关问题通知

  各县(市、区)无线电管理协管办、各有关设台单位: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50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条例》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条例》第43条规定:对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有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二)违法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四)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五)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为加强无线电对讲机的管理,保障我市的无线电安全和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维护空中电波秩序,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清理违法使用对讲机专项执法活动的通知》(工信部无〔2009134号),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国家安全厅、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清理违法使用对讲机专项行政执法活动的通知》(赣工信无管字〔200987号),赣州市无线电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商务局、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清理违法使用对讲机专项行政执法活动的通知(赣信赣无〔20099号)精神,经过开展全市对讲机专项行政执法活动,分组织动员、宣传与自查、检查与复核三个阶段,在各有关部门和设台单位的积极配合下,全市单位和个人设置使用的对讲机(包括手持对讲机、车载电台和基地台)的自查登记和检查复核工作已基本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的规定,从十月十日起至十一月十日止,市无线电管理局和各县、(市、区)无线电管理协管办,按照局下发的各设台单位《对讲机自查登记表》(电子版)的要求,全面进行补办对讲机、车载台、基地台申请设台、缴费、办理《江西省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使用许可证》等有关手续。对逾期未补办设台手续的违法使用对讲机行为,将按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商务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清理违法使用对讲机专项行政执法活动的通知》的要求,依国家、省法律法规进行立案查处,对典型案例通过媒体进行曝光。

  特此通知

                           

  赣州市无线电管理局

       00九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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