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无线电管理局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压缩承诺时限一览汇总表
部门盖章:赣州市无线电管理局 部门负责人签名:谭兴龙 2009年3月1日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设定的法律法规依据 (具体到 条款) | 法定实 施部门 | 收费依 据及标准 | 行政许可条件 | 行政许 可程序 | 许可期限 | 是否下放或委托 | ||||
法定许可条件 | 现行实施许可条件及清理后许可条件 | 原许可程序 | 清理后的许可程序 | 法 定 期 限 | 原承诺期限 | 新承诺期限 | |||||
一、无线电频率指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设台(站)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 |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二)拟订地方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三)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四)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监测。 | 保留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许可条件 | 保留原许可程序 | 无 | 20 | 20 | 12 | 无 |
二、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报请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 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二)拟订地方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三)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四)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监测。 | 保留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许可条件 | 保留原许可程序 | 无 | 20 | 20 | 12 | 无 |
三、无线电台、站呼号指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 |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二)拟订地方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三)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四)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监测。 | 保留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许可条件 | 保留原许可程序 | 无 | 20 | 20 | 12 | 无 |
四、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强制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电台执照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二)拟订地方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三)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四)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监测。 | 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已报取消 | 取消 | 取消 | 无 | 无 | 无 | 无 |
五、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试验时,报国家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必须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时,须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二)拟订地方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三)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四)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监测。 | 保留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许可条件 | 保留原许可程序 | 无 | 20 | 20 | 12 | 无 |
填表人: 姜超 联系电话:8391609
赣州市无线电管理局非行政许可项目清理汇总表
部门盖章:赣州市无线电管理局 部门负责人签名:谭兴龙 2009年1月 日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设定的法律法规依据 (具体到条款) | 法定实 施部门 | 收费依 据及标准 | 行政许可条件 | 行政许可程序 | 许可期限 | 是否下放或委托 | ||||
法定许可条件 | 现行实施许可条件及清理后许可条件 | 原许可程序 | 清理后的许可程序 | 法定期限 | 原承诺期限 | 新承诺期限 | |||||
一、无线电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因国家安全和重大任务需要实行无线电管制时,管制区域内设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其他辐射无线电波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管制的规定。 |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二)拟订地方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三)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四)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监测。 | 保留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许可条件 | 保留原许可程序 | 无 | 20 | 20 | 12 | 无 |
二、“三高”地点接纳设置无线电寻呼发射基站的“三高”产权单位备案。 | (1)《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98项; (2)《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 (信息产业部16号令)第九条 "三高"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如实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供本地点无线电台(站)设置情况,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 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二)拟订地方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三)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四)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监测。 | 保留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许可条件 | 保留原许可程序 | 无 | 20 | 20 | 12 | 无 |
填表人: 姜超 联系电话:839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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